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时称:
领导身边人、关系密切人搞腐败须严惩
本报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崔丽)“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行为的惩处,这次的补充是完善我们国家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
刑法修正案(七)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修正案扩大了索贿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领导的身边人、关系密切人,甚至包括离职的高官利用领导的影响力搞腐败,也会受到刑法的追究。
郎胜说,我们国家一贯重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并加入了反腐败公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如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是与他关系非常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和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腐败现象,必须予以制止和惩处。为此,刑法专门做了规定。“至于如何界定,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界定,或者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对认识比较一致的行为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定。”郎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