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公司为何一审被判赔万元
资料显示,我国城市家庭约有8000万左右,65%以上的家庭有家政服务的需求,但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2006年对家政服务员的一项调查显示,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主要是城镇失业女性和农村进城务工女性,大多是仅接受过简单培训的低学历或半文盲妇女。
专家指出,国内的家政服务员需要按照现代家政服务的要求,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家政行业给人们的感觉好像是‘零门槛’,谁都可以做。”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诉讼部主任张帅律师说,这不是一个行业正常的发展状态。北京打工妹之家的负责人韩会敏也认为,“高素质的家政服务员是实现雇主和家政公司利益的保证之一。”
可高素质的保姆谁来培训?培训背后引出的却是保姆法律地位尴尬的话题,目前保姆这个群体不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编写的《中国家政服务业法律问题研究》报告中指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要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必须满足这一条件。目前,我国家政服务实体形式多样,有员工制、雇佣制和中介制,只有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实体可以满足这一条件。
张帅通过调研发现,在北京、上海、安徽等地,90%以上的家政服务公司实行中介制或雇佣制,员工出了事,家政服务公司基本上不负什么责任。由于家政服务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而且家政服务业本身的特殊性,如培训、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也都无法用《劳动合同法》来调整,由此决定了家政服务业被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因此也决定了家政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认为,家政服务员所从事的劳动,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有很大共性,将其隔绝到《劳动合同法》之外是不合适的。“现在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家政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如果以员工制的形式将家政行业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无论对家政服务员还是对家政服务实体,都是一种保护。”张帅认为,员工制占主导地位,有利于推动家政服务行业职业化的进程。
北京打工妹之家的范晓红律师则表示,完全实行员工制对家政公司来说压力太大,雇主责任处于真空状态,把风险完全推到家政公司不合理。实行员工制的经营模式,同时应该把雇主的责任义务也进行规范,才是较为理想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