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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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敢忽悠老百姓和老同志

■舒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02    [打印] [关闭]
    何谓“二老规则”?!所谓“二老”是指老百姓和老同志;所谓“规则”就是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则。两样加起来,就是指一部作品(小说、戏剧、电影等)能否通得过,能否得到肯定的衡量尺度和标准。换句话说就是,老百姓与老同志的褒贬往往能决定一部作品的命运。

    在今天的中国,“二老规则”是一种无法准确表达却又实实在在起作用的规则,是不带任何贬意的潜规则。就拿一年一度的“春晚”来说,哪一位导演在取舍节目时,敢忽视忽略忽悠“二老”呢?

    “二老规则”有其合理与值得肯定的一面。老同志与老百姓,虽然也因为政治视野和文化素养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但他们基本上都从三个方面决定了自己对文艺作品的爱憎、取舍、褒贬。其一是对我们民族传统审美观念(即喜闻乐见)的维护。其二是对我们民族传统价值观(即善恶是非)的肯定。其三是对文艺创作的现实主义道路(即人民的生活是文艺的创作之源)的坚守。也可以说,“二老”所代表的基本上是习惯:习惯性思维、习惯性鉴赏与习惯性审美。如果我们套用市场经济的用语,那就是“习惯性消费”。

    既然是习惯,那么就存在每一种习惯都难以摆脱的两面性。因此,我们在肯定“二老规则”的同时,也就有必要指出,这一规则也存在着潜在的消极和负面影响。其中最主要的负面影响就是不利于思想文化领域和文学艺术创作的多样性与丰富性,不利于艺术家的主动性和对本领域内在规律的尝试与探索。如果我们从艺术探索的角度来看待“二老规则”的消极面就会更清楚。艺术探索无非包括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这些探索在最初阶段遇到的最大敌人常常不是别的,而是公众的接受习惯与审美情趣。因为,要改变某种习惯或者使人适应新的变化,没有一个长时间的磨合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为什么每一种创新(内容与形式)在其刚刚问世时几乎都要受到暴风雨般的抨击与讥讽的原因了。

    那么,有没有一个既可以发挥“二老规则”的积极作用,又可以避免它的消极面的两全之策呢?有没有一个既能维护优秀传统又能呵护艺术创新的可操作空间呢?笔者认为:不但有而且空间很大。关键在于要把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一切成果纳入法理化与市场化的两个层次,加以区分加以管理。这也是“十七大”中提出的加强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首先要用明晰的法理化取代“二老规则”,用明确的法律来衡量意识形态领域一切成果是否有“出生”的权利。

    其次,“二老规则”应放在市场化这个层面上去发挥它的独有作用。“二老规则”实际上是一种健康良性的“习惯性文化消费”。换句话说,“二老规则”也是一种传统的文化消费市场的规则。它可以通过心口相传或媒体记者来影响社会舆论,用上座率收视率影剧院书市的营业额以及拷贝销售量,来体现各类作品在文化市场上的实际占有状况。这样,“二老规则”虽然不决定作品的生死,却决定了作品“出生”后的生存状态和生活的质量。这对那些探索式作品和作家虽然有点“残酷”,但也是此类文化人在孤芳自赏的探索和得到创作自由后必须付出的代价。

    总之,笔者认为,“二老规则”在今天,是个有中国特色的好东西。任何一个人一个群体对某部作品的好恶,都不应成为文化创新与艺术多样性存在与否的理由。一句话,法律决定生死,习惯性文化消费决定生存水平,文化创新和艺术创新则会孕育开辟出新的精神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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