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对刘兴土的“回应”作出回应
本报记者 彭冰
3月2日,本报刊登了《六教授联名投诉一工程院院士“抄袭剽窃”》的报道。在报道中,刘兴土院士就相关投诉问题作了解释。报道刊发当天,几位举报人也对刘兴土院士的“回应”作出回应。
几位举报人指出,出版界和学术界公认的惯例是,如果编一部科普读物或教材,“文中不标出处,文后列出文献”的做法一般是允许的;但主编或编著一部学术著作,必须在引文处标明出处。“至于出版存在抄袭问题的著作,只能追究出版社审查不严之责,抄袭等问题还是要文责自负,不能以出版社当挡箭牌。”
东北地理所的几位投诉人告诉记者,即便马学慧与夏玉梅同在一个课题组工作,对于该课题组的内部报告,马学慧也仅有权发表其中属于自己的成果,无权擅自发表报告中属于其他成员的主体研究成果。
“你做了课题组工作中的一部分,就可以把整个课题组成果都拿去用?我所关于资料共享的规章制度,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这与《著作权法》相违背。”几位投诉人说。
他们指出,《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几位举报人还指出,沼泽发育多模式理论是黄锡畴先生在他的一篇英文论文中提出的。马学慧发表于1982年《地理科学》2卷2期的文章,在论述沼泽发育多模式时,标注了文献注解[5],而这个对应的参考文献,正是黄先生的英文论文。因此,马学慧并非该理论的首创者。
“黄锡畴首次提出并论证了沼泽发育多模式理论,作为一个单位的同事,刘兴土对此应当一清二楚。”举报人认为,刘书在文中文后均不提黄先生的文献,是不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