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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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并举才能治理抄袭之风

本报记者 彭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04    [打印] [关闭]
    “多数受害人不会去追究抄袭者,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还缺乏一个对此类问题的适当处理机制,当事人维权成本太高。”某高校法律系主任说。

    据了解,对于抄袭剽窃类纠纷,目前我国大致有三个受理机构: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版权局、法院。此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还有针对本系统的道德委员会。

    “在现实国情下,学术委员会很难做到完全独立自主,假使学校对抄袭者有保护倾向,就容易出现‘自己的刀难削自己的把’这种情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校教授说,以两院为例,两院虽设有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但几年来虽有若干名院士被媒体曝光有学术不端行为,却从未见到哪个院士受到处理。

    吉林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李长江告诉记者:“遇到这类纠纷,版权局只能调解,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可到法院起诉。”

    而法院方面则表示,受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专家意见出现分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相对较大。据媒体报道,抄袭者最后扳倒原作者的案例也曾有过。

    实际上,从多数国人的行为习惯出发,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在法庭上刀兵相见。正如一位教授所言:“抄袭不是刑事案件,即使胜诉,不过判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顶多给你支付点稿酬,与维权过程中的付出相比,这点收益并不划算。”

    “缺乏有效的裁判救济机制与惩处机制,导致受害人纷纷放弃维权之念。”一位专业人士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版权局等部门牵头,成立一个第三方裁判救济机构,作为专门负责处理此类纠纷的常设机构,明确相关程序,为当事人维权打开一条通途。

    与设立第三方裁判救济机构相比,建立一套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是杜绝学术腐败的内在力量。一些教授认为,明确标准、完善立法也好,建立裁判救济机制、加大惩处力度也好,都是治标,而造成抄袭剽窃现象泛滥的内因,是一切与论文数量挂钩的学术评价制度。

    吉林大学教授张晶认为,学术研究是一项艰苦的智力劳动,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学术研究要有耐心,片面的量化指标,急功近利的考核体系,本身就违反了科学规律。

    “学术评价引导科研资源的分配,对学术研究机构与研究人员具有‘指挥棒’作用。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学术评价体系,对于促进学术研究健康发展、构建良性学术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几位教授建议,应强调论文质量,改变过度量化的倾向,把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通过体系改革引导学者回归学术价值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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