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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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资双方利益,才能确保经济增长

何亮亮(凤凰卫视评论员)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04    [打印] [关闭]
    金融危机下如何保持经济增长,肯定是今年两会最突出的主题。一些香港的政协委员及人大代表把关注目光放在《劳动合同法》上,香港的人大代表团正考虑就《劳动合同法》提出实施细则等方面的提案。笔者认识的一些香港政协委员,也都表示将在大会或小组发言,探讨《劳动合同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相应建言。大家都认为,建设性地提出建言,是为了这部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新问题。

    去年我两次到浙江,在所到之处都听到民营企业家叹苦经,其中的一个方面就是《劳动合同法》给他们带来的困惑。台湾的媒体同行从在广东、江苏投资的台商那里,也听到很多类似的反映。

    《劳动合同法》的通过与实施,是中国保护劳工权益的重大举措,其出发点着眼于社会公正,特别是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保障。这部法律在起草和讨论乃至于表决过程中,都受到海外媒体的关注,即使是一贯对中国事务比较苛刻的一些西方媒体,也都肯定这部法律而不再吹毛求疵。这期间,我了解到香港和台湾的企业家有些担心,我的下意识反应是:资本家肯定不喜欢保护劳工的法律。

    现在看来,不能如此简单地看待《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不宜用劳资对立甚至阶级斗争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神奇发展”(越南学者的用语),形成了中国的“世界加工厂”地位,这是由投资者(包括港台企业家、西方跨国公司以及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与大量吃苦耐劳的劳工一同造就的,两者缺一不可;政府的决策以及高效的服务,同样不可或缺。这是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特点,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无法比拟的。

    无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相关的法律对资方倾斜较多,《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了平衡这种倾斜。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与和谐社会的目标,也要求法律应该同样保护劳工的权益。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是成功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关键。所谓成功,就是在保护劳工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资方的合法利益,不能在实施这部法律的时候出现偏差,而这种偏差不仅可能损害资方利益,更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

    我们从一个细节看《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延长工作时间方面,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个小时。一位香港的人大代表说,事实上很多出口产品都有季节性的需要,在订单高峰期,特别是珠三角的外资工厂,需要加班的时间远高于每月36个小时的规定,厂商和员工都很难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加班经常都会超出这个时限。因此,香港的人大代表团准备在本次人大会议对《劳动合同法》提出修改提案,使工厂员工加班的规定更具弹性,以方便企业的运作。一位香港的全国政协委员在准备好的书面发言中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广东的一些外资企业产生了副作用,一些不法之徒以贯彻《劳动合同法》为名,煽动工人闹事,值得警惕。他认为内地有些地方政府宣布不再支持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型企业,要求推行“产业结构调整”,“退二进三”。这位委员觉得,政府利用行政手段限令整改和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但产业升级、更新换代应主要由市场力量来决定,政府如果用行政手段拔苗助长,必将伤害现有企业,还容易导致地方产业“空心化”。

    香港的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普遍认为,应该加快制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应该充分调查本法实施以来出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再草拟相关的细则并且充分听取企业界与劳工两个方面的意见。金融危机当前,外部经济环境恶化,中国的出口企业普遍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以及细则的制订,必然有助于企业的经营与正常运作,而这肯定也符合劳工的利益。企业如果倒闭,劳工同样受害,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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