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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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打瞌睡就被免职

李汉宇委员:行政问责太随意

本报记者 刘畅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06    [打印] [关闭]
    “问责要法制化、制度化,就是不能情绪化。”3月5日,李汉宇委员说起自己提交给政协大会的发言材料《健全问责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时如是说。

    李汉宇委员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8年9月,“问责制度建设”作为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的重要课题,由李汉宇委员担任课题负责人,专门抽调一些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学者和法律专家组成课题组,赴山西进行调查。

    调研中,他们发现,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行政问责,其成效取决于媒体与社会的关注程度。其表现是,只有某个事件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时,有关部门才启动问责制,处理几个官员给舆论一个交代。如果缺乏舆论关注或压力较小,问责程序就很难正常运转起来。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对一些舆论关注的渎职失职事件,往往问责力度较强,而渎职失职事故虽然严重、但未受众人瞩目,则问责力度就显得疲软,或者风头过后再对免职官员另外委以重任。“如此一来,问责风暴就容易成为随民众情绪起伏的幌子,难以对官员施政起到真正的制约作用。”李汉宇说。

    问题的关键在哪里?“在于是否责权一致,就是权力和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如果为了平息舆论而不问青红皂白的问责,只能是个别官员的‘运气不好’,对社会进步没有好处。”

    调研归来,课题组整理出两万字的课题报告。他们认为,2008年,堪称“问责风暴年”,应对集中爆发的公共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从中央到地方刮起了强劲的问责风暴。河北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溃坝事故、贵州瓮安事件、深圳龙岗大火等事件中,若干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为这些重大“人祸”承担了责任。“但从整体来看,行政问责尤其是高官问责上,依然缺乏统一而具体的问责标准,问责依据分散且不统一、不细致、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权责配置不合理,地方行政问责的普遍存在缺乏依据、刚性不足、各行其事等缺陷。”

    但另外一个现象是,有人因为在会议上打瞌睡就被免职。对此,李汉宇委员表示,“这样的问责太随意,也很情绪化。”李汉宇说,科学、合理并行之有效的行政问责,可以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查明问责事故的真相,追究行政官员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具体路径是:通过立法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确保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防止权力的行使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同时,避免行政问责的随意化、扩大化。

    李汉宇委员和课题组成员们注意到,目前,我国各地政府或出于加强行政纪律、整治行政机关软、懒、散作风,或为了防治各种安全事故,或为了追随问责的大流,纷纷出台或者准备制定各种问责办法,但多是上问下责。在大多数的行政问责中,都是下级因失职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但是,人们关心的是,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为此,他们建议,由国家尽快统一制定《公务员问责办法》,并颁布施行。

    经过调研,李汉宇委员最深的感受是“行政问责只有法制化、制度化,才会真正对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而这需要在不同的部门、职位之间有着科学的、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法律法规明确其责任。没有明确责任划分的问责制度显然并不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只有执政党及其官员在责任体系之内,才有可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李汉宇委员说。

    本报北京3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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