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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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应有倒计时

王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10    [打印] [关闭]
    “现在我们正在研究和论证这件事情。”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何勇表示,中纪委正在想办法制定官员财产公示的有关条例或者规定;新疆阿勒泰的试点经验,将是重要的参考。(《京华时报》3月8日)

    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一直也是社会各界的强烈企盼,但偏偏就是“千呼万唤”难出台。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去年在中国北疆小城阿勒泰和浙江慈溪进行了实际的探索和试点,并引起中央高层关注。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做客中国政府网,给予官员财产公示积极的评价。此次中纪委负责人的表态,再次透露出令人振奋的信息。

    但相关资料表明,早在1987年11月17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同志,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即将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作出说明时,就曾指出:“应当说明,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令人遗憾的是,这种认识和已经被提及到的“立法关注”,此后却几乎没了下文。

    这就是说,从“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国际通例被我国立法者所认识,到如今已近22个春秋了。而如今,有关部门仍在“研究、论证”之中,就难免让人生出光阴荏苒、岁月蹉跎之叹!

    官员的财产申报立法莫非是存在着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显然不是。比如,有人认为,在法律上划清公职人员财产公开与个人必要隐私的界限,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因而将其视为财产申报立法的“拦路虎”之一。实际上,官员拥有财产总量等基本情况,虽然包含了所谓的个人隐私,但由于他们的隐私往往存在于其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所以其个人信息就自然具有公共意义。在公共利益高于个人隐私前提下,为保障公权力的合法使用,官员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公众就有必要了解官员包括财产数量在内的个人信息。官员隐私权显然不能作为财产申报法“难产”的借口。

    希望有关方面对于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和出台来个“倒排时间表”,真正落到实处,并向社会作出郑重承诺。如果还得等20多年,那我们就再也“等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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