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企业裁员要听工会意见
《劳动合同法》要坚定不移贯彻实施
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刘声 文静)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今天举行的专题采访中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遇到一些问题进行裁员时,一次裁员超过20人,或者是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要报劳动部门批准,并和工会协商,听取工会意见。
张鸣起说,全国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企业提出裁员的时候,要按照法律规定审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与企业共同协商,必要时向劳动部门反映,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张鸣起介绍,当前全总开展的“共同约定行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是“保岗位”。要求企业工会主动提出这方面的要约,与企业一起承诺“不裁员、少裁员,不减薪、少减薪”。
针对记者提出的关于“金融危机冲击下企业是否还要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张鸣起强调,《劳动合同法》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特别是在企业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更要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使裁员、减薪等都能够规范,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也维护职工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
张鸣起透露,去年下半年以来,受金融危机的冲击,一些企业遇到困难被迫裁员,大概有2000万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所以没有引起什么社会震动,正是得益于《劳动合同法》对裁员、解除合同作了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使这些活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