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气等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能公开吗
我国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以来取得了什么成效?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了哪些不足?怎样让《条例》更加规范?3月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举办的“信息公开与透明政府建设”国际学术研讨会议在北京举行。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的法学专家参加了会议。
一些条款的法律解释还需明确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说,在《条例》实施过程中,政府做了很多的努力,但《条例》有一些法律上的解释难题,这些解释难题不仅是个体公民碰到的,也是政府部门包括法院都会面临的一些难题。
首先就是模糊的“例外”边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例外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沈岿说。《条例》提供了三个“例外”: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是国家秘密;三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其次是模糊的适用对象,《条例》明确规定适用对象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单位。沈岿说:“行政机关模糊性还比较弱一点,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共事业单位的模糊性非常强。”行政法学界一直争论的一个焦点就是,这个组织是否包括大学。如果北京大学的学生要申请信息公开,法学楼建设的信息能不能公开?
第三是申请者资格也有模糊性。《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申请者必须要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但有关部门有一个实施意见特别提出,如果没有特殊需要,行政机关是有权力不公开信息的。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
“公开虽然非常美好,但是实施起来有困难,这是各个国家的困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在发言中这样说。
程洁认为,在现有体制下,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更积极地去处理相关案件,就能够起到促进《条例》更好实施的作用。如果出现政府败诉的情况,政府就有一种反推的效力,或者是一个倒推的机制。政府就会倾向于在下一次遇到申请的时候,公开相关的信息。当政府在行政复议中败诉的时候,政府也愿意改进既有的行为规范,以更加符合信息公开的要求。
但是在实践中,政府败诉的情况非常少,这也反映出我国法院对于行政案件非常谨慎甚至说是保守。行政复议机关反而表现得比较符合常规,一般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中,有1/3的政府败诉率,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中也大概是1/3。目前,申请信息公开的范围基本集中在土地规划当中,这也是以前矛盾积压的后果。
程教授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规范制定得更细致,政府也要转变观念,主动扩大信息公开的范畴,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除此之外,法院可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适当地受理和公开审理信息公开案件。
公共企事业单位能不能当被告
作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项目的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谈到了他在工作中的一些困惑:
第一个是受案范围,这涉及到法院口子开多大、门槛有多高的问题。李广宇介绍说,法院列举了九项具体的可以受理的案件,后来通过征求各方意见压缩到五项,后来又增加了两项排除的列举。根据李广宇的观察,学术界普遍呼吁口子要开大,给信息的申请人充分的司法救济,但他感觉这还是有一些理想化。
第二个问题是原告的资格。什么样的人能够提起诉讼,启动司法审查的程序?“无论是学者还是行政机关的官员,都对原告资格问题很重视,有不少同志建议设定一定的资格。但是为什么我们没有这一条?”李广宇表示他们也在考虑,在原告资格方面,不要设置太多的门槛。
第三个问题是告谁的问题,焦点集中在供水、供电、供气等事业单位能不能作为被告。有人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联系非常密切,如果把这些放在监督的真空下,对民生是非常不利的。而且,从其他国家的实践看,很多国家把这些组织列在信息公开的范围内,但也有人担心这个步子迈得大了一些,甚至基层法院法官也有不少持反对意见的。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说,由于《条例》实施时间较短,目前还无法作出具体的评估,但是各级部门对实施《条例》的积极性都比较高,总体成效也比较好,现在大部分市一级地方政府的情况都能在网上查到。
“问题不少,但毕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实践都迈开了步伐,只要继续向前迈,还是会有一个比较好的发展。”与会者对《条例》的实施都表现出了很大的信心。
本报北京3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