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只关权利无关盛世
很理解副司长先生讲述这番话时的激情和自豪,然而休闲不可仅仅被视为“盛世”的表现,它更是一项公民权利。
很多国家都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国民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有工作的权利,也有休息的权利;此外,马克思对人类生存状态的相关描述也十分精到,他说,在物质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工作不再是人类谋生的手段,而是人的爱好与兴趣。
此外,他还引入了“闲暇时间”的概念,认为闲暇是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自由时间,“这种时间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而是用于娱乐和休息,从而为自由活动和发展开辟广阔天地。”
在以往,我们还不甚强调“国民休闲”,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那其实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和作为主体的人如影随形,既不可强力剥夺,也不可骤然强加。国民对于休闲这项基本权利的疏远和陌生,以及固有文化对休闲的有意无意的扭曲,实在也是一段不堪回首的痛史。
扭曲之一是过于强调“勤劳勇敢”,无休止的勤劳中间,似乎没有怎么留下休息、休闲的空当,倒是留下了诸如“游手好闲”之类恶评。再一种扭曲则是以“劳心劳力”、“上智下愚”的区分,人为割裂本应人人平等的休闲权利。目下,在国家旅游局官员的表态中,似乎又出现了与时俱进的新“扭曲”。一是以国家喜逢盛世、民族繁荣昌盛的宏大叙事做由头,佐证推出“国民休闲计划”的无可辩驳;再就是片面、机械的休闲工具论,仅仅将国民休闲当做撬动内需的一个应手工具。
两项新“扭曲”忽略了休闲作为国民权利的本质特征,使得其更像是急匆匆的应时之举。也因此,其很难在实践中行之久远是必然的。而且,因为设计、推动的初衷出现偏差,将来会有多少变种“国民休闲”也未可知。刚刚看到两则新闻,颇感苦涩:北京丰台区一村委会干部公款旅游,村民两次拦截不成(《京华时报》3月11日);成都一家幼儿园组织5岁小孩修学游日本,6天报价1.18万元,远高出市场价格。(四川新闻网3月11日)
我丝毫不怀疑倡导“国民休闲计划”会增进国民福利的预期,我更为国民的休闲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拉动内需、助力中国经济复苏而欣慰。但是,在举世扰攘中,我还是更关心国民的休闲权利是不是真正得到回归,是不是真正得到捍卫。如果仅仅是为了应时,仅仅是为了印证“盛世的内在需求”,即便到手的福利,也随时有可能失去,更不用说期间出现的种种怪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