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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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建议——

建立国家赔偿基金 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本报记者 崔丽 王亦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12    [打印] [关闭]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无疑是去年公众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两会”前夕,《食品安全法》在万众瞩目下高票通过,新法能否筑起一道食品安全的防火墙?如何看待三鹿事件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

    3月7日,在《中国青年报》与和讯联合主办的“问路中国经济”两会系列访谈中,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熊维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建议,建立国家赔偿基金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企业成为第一责任人

    刘红宇律师认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依靠食品生产企业自律的观念,“安全”二字取代了原来的“卫生”二字,“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出现后,很多新的监管理念以法条的形式在《食品安全法》中予以明确。

    刘红宇举例说,过去我国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很多,相互之间没有关系,一个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要经历农户、加工、运输等许多环节。对这些环节的每个责任人都进行分类管理的确有问题。为此,《食品安全法》在确立各有关部门实施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值得关注的是,《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的规定,制定了问题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构架了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生产者、销售者、食品进入百姓口中的每一个渠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这是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分水岭。”刘红宇这样评价《食品安全法》。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企业诚信的质疑。熊维政认为,做企业首先是做人,做人就要讲诚信,企业、企业的领导人必须把诚信放在首位、讲责任,不能弄虚作假,生产质量低劣的产品。药品企业一定要生产出合格的药品,依照国家药典标准生产只是最低的标准,企业标准要高于国家药典标准。

    作为一名企业家,熊维政对《食品安全法》中将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规定表示赞成,“只要守法,企业就会受益,把质量放在第一,把民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企业品牌就会越做越好。”

    建立国家赔偿基金“蓄水池”

    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往往面临着漫长的索赔之路,“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于受害者的赔偿给予高度关注,新华社3月6日的消息说,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勇表示,对于不接受赔偿的“三鹿问题奶粉”受害者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河北省各级法院将依法受理。

    在这次“两会”上,刘红宇提出了《关于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的提案,“一些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问题食品的生产企业会面临停产甚至破产,这时消费者向生产企业索赔几乎是不可能的,此时国家责任应该体现出来”。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务院立即启动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刘红宇认为,以后有可能还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建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国家先行赔付基金,受害者的赔偿就有了保障。

    对基金的来源,刘红宇建议,应由食品生产企业出一部分,诚信商家出一部分,此外还可包括社会捐助、国家拨付等。“《食品安全法》中已经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由食品生产企业出资设立,在法律上有依据。”

    刘红宇的提案,得到了熊维政的赞成,他回应说,“这是企业家社会责任的体现,一旦出问题,为国家分忧,分担风险,只要是有良知的企业都会积极响应的。”

    除了设立国家先行赔付基金,刘红宇还建议设立食品责任保险。从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规定了产品责任保险,《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食品责任强制投保,如果能够纳入到相关立法中,非常值得期待。

    熊维政最后建议,加强《食品安全法》宣传,做到人人皆知,不要出现问题了,赶快出台法律,法律出台之后又没有人监管了,国家一定要重视,落实贯彻《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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