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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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哲: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16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董伟)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建议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医疗纠纷成为难点问题。马明哲在政协会议提案中提出,医疗责任保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顺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建议用3至5年时间,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制性,即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实施,将投保该险种作为医院经营、医生执业的前提条件;二是标准化,即整个强制保险体系的运作有一套统一的标准,对于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等均有明确规定,有助于责任的判定。

    根据卫生部及有关研究机构的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发生医疗纠纷逾百万起,但70%以上的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主要原因是赔偿标准不一致、责任难以判定,加之许多小型和民营医院财政困难,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未来三年实施方案,下一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加快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风险管理和赔偿制度,有利于顺利推进改革,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马明哲认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普遍做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功能显著,促进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积累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与此同时,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结全我国实际,马明哲提出了两点建议: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保监会共同研究,用3到5年的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将医疗责任保险由自愿投保过渡到半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后,通过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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