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哲: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医疗纠纷成为难点问题。马明哲在政协会议提案中提出,医疗责任保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顺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建议用3至5年时间,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制性,即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实施,将投保该险种作为医院经营、医生执业的前提条件;二是标准化,即整个强制保险体系的运作有一套统一的标准,对于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等均有明确规定,有助于责任的判定。
根据卫生部及有关研究机构的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发生医疗纠纷逾百万起,但70%以上的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主要原因是赔偿标准不一致、责任难以判定,加之许多小型和民营医院财政困难,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未来三年实施方案,下一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加快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风险管理和赔偿制度,有利于顺利推进改革,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马明哲认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普遍做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功能显著,促进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积累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与此同时,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结全我国实际,马明哲提出了两点建议: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保监会共同研究,用3到5年的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将医疗责任保险由自愿投保过渡到半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后,通过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