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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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产业面临数字化侵权挑战,全国政协委员刘梦熊等建议——

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遏制数字化盗版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18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3月17日电(记者刘声)十几张高容量光盘就可以装下整个国家图书馆,一个流动商贩一天就可以卖出十几套;一台电脑,一根网线,就可以实现海量上传和下载;一个硬盘能存储几万首MTV作品,可以随意复制到数百家卡拉OK歌厅的VOD系统中为商家营利……知识产权产业面临着数字化侵权盗版的挑战,但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著作权人对此却束手无策。

    两会期间,这一问题引起全国政协委员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委员、百家战略智库主席刘梦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区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电影发展委员会主席苏泽光等17名政协委员呼吁相关部门能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以适应新时期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需要。

    数字技术带给人们极大享受的同时,也给侵权盗版提供了便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形态、方式、规模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相对于传统形式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数字化侵权盗版实施危害行为隐蔽性强,速度更快,行为人侵害的范围广泛,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巨大。”苏泽光说。

    刘梦熊认为,新技术条件下盗版之所以泛滥,部分原因是在面对新形式盗版的时候,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显得有些无所适从。“比如,2004年、2007年的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复制品数量的大小成为量刑的一个标准,盗版刑责的门槛从2004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1000张(份)降为500张(份)。但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存储介质不断地更新,海量的存储空间、极强的压缩技术,使得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复制品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在数字化时代受到极大的挑战。”

    刘梦熊、苏泽光等17名政协委员联名建议,“由国家版权局牵头,针对数字化时代下著作权被严重侵害的状况和特征进行专项调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指导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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