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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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行社条例》明确监管责任

旅游者权益将被明确保护

本报记者 鄢光哲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20    [打印] [关闭]
    3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旅游局在京召开《旅行社条例》新闻发布会,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司长赵晓光等,就《旅行社条例》出台的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国家旅游局贯彻执行情况等做了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司长赵晓光表示,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条例》对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目的是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加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合法权益,加大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力度,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为拉动内需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说,新条例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首先,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加大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约束力度,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特点。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取消了沿用22年之久的旅行社分类,取消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下放了旅行社审批权限,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新需求。

    杜一力表示,新的条例中,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管的责任分工更为明确。旅行社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清晰,针对性、操作性强,违法处罚力度比较大。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明确保护,也有利于合法、规范经营的旅行社的利益。对违规旅行社法律责任的追究也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符合旅行社行业的根本利益。

    就新条例中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赵晓光做了详细介绍。

    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最高罚50万

    针对目前旅行社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作了严格规范。首先,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否则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旅行社条例》还规定对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旅行社,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外国投资者可设立外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且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

    国内旅行社可开展入境旅游业务

    近年来,我国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增加,现有国际旅行社的数量难以满足旅游市场需要,为此,《旅行社条例》统一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可以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同时,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连续3年未受罚 质保金可减半

    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督促旅行社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占用旅行社资金、增加经营成本等问题。为此,《旅行社条例》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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