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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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学术不端需要跳出利益圈子

谢湘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21    [打印] [关闭]
    “对待学术不端的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要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做到不护短、不姑息、不手软。”

    今年的“3·15”,教育部部长周济在高校学术风气建设座谈会上的一席话,恐怕让公众的视线立即从央视的消费维权晚会转移到学术打假的问题上来了。接连几天,关于这一话题的众多议论以及教育部的后续行动——发出《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成为媒体重要版面的重要内容。

    新通知强调了一句话:高校对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负直接责任。具体可以理解为,高校是一级组织,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只是个人或者下属部门的小团体。然而,学术不端的行为仅仅限于个人或院系一级的领导吗?显然不是。如果是在更高一个层次上即高校自己集体有组织的造假行为,又该由谁来处置呢?

    这样的实例并不少见。湖北就发生过某高校以科研处长为首的课题小组以“电磁式油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的研制”的“重大成果”,名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行列的典型案例。后经该校教师揭发、记者调查证实,此项目从头到尾就是一场精心编织的大骗局,典型的学术不端。随后,学校主动撤消了这个项目申报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报告。

    问题是,出现了这样的丑闻,当事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相反在新一轮的干部竞岗中却继续得到了升迁和重用,成为学校关键岗位引人瞩目的“实力派人物”。心中有数的科研处长早就有话放在那里:学校由学院升格为大学,那么多成果材料不都是通过我一手搞出来的?如果把我扳倒了,那他们书记、校长一个也跑不了。”

    这就是一种利益关系、一种利害关系。学校对这样的“造假功臣”是断然下不了手的。不是还有这样的情况吗?为了在各类评奖、评院士中获得荣誉和席位,学校不也要动用很大的力量进行有组织的运作,而深藏在这里面的学术不端行为往往就被所谓的“学校利益”有意识地掩盖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拥有“政治保护伞”的人,他们的学术不端行为常常因为这把大红伞的保护而安然无恙。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某位曾进中南海给中央政治局领导讲过课的青年宪法专家,在一本和他的博士生合作的著作中大把抄袭了北大某位有“政治问题”的学者的文章。当记者打电话向他进行证实的时候,他的态度相当傲慢,“我劝你们最好不要介入此事,即便是你们写了,估计你们也发不出来。”有可靠消息告知,京城某报的小记者没听招呼,发了一条此案开庭的消息,于是他与签发此稿的编辑当天便同时受到数额不小的罚款处分。

    这虽然不可思议,但却是事实。学术不端本来是学者个人品质不良的行为,应该与政治无关。如果有关,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相互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利益的利害关系。否则就很难解释得通,为什么相同的观点相同的表述,在有些人嘴里说出来,就可能因言获罪;而在另一些人嘴里说出来,却可能成为“名家经典”,即便是剽窃、抄袭了他人学术成果,也不会得到追究!

    比较起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来,这种因为是一级组织的利益、一种政治的利益而出现的学术腐败行为,带来的危害更大,造成的影响更坏;由于利益所在,常常又会成为影响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障碍。因而查处学术不端需要跳出利益圈子,在更大范围内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加强处罚的力度,否则只会是打了苍蝇,放了老虎,走走过场并不能取得实质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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