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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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院旭副院长解释的回应

孙广友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23    [打印] [关闭]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院士选举委员会主任兼道德委员会副主任旭日干院士,于3月6日就6位教授投诉刘兴土抄袭剽窃作出回应说:他的行为不算剽窃,但负有一定责任。工程院道德委员会对他直接提出过批评。他用了人家那部分,没直接注明,这是有问题的。同时又说:对这个问题应该历史地看,那个时候知识产权保护还没有这么严格。院道德委员会的领导多次同他们交换过意见,他们就是不服气。

    这里,旭干日副院长“不算剽窃,负有一定责任”的表态,同院道德委员会于2008年7月23日给我们的答复大体是一致的。我们6位教授随即回复,不同意道德委员会的这一结论。我们以国家著作权法为据指出,刘兴土在申报院士的4本专著中,大量引用我们的著作而不加注明,仅文后统列文献;或者文内不注明,文后也无文献,以及不经作者同意,仅打了个注脚,就擅自将我们没发表的内部报告在他文章中发表,当第三者再引用时,就变成了他的成果,这是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而他的行为构成了抄袭剽窃。旭院长这次说:“他用了人家那部分,没直接注明,这是有问题的。”那么,工程院又为什么不把这些确凿的剽窃事实定性为剽窃行为呢?旭院长强调“对这个问题应该历史地看,那个时候知识产权保护还没有这么严格”给出了答案。

    问题就出在这里。

    的确,旭副院长所持“历史问题应历史地对待”的观点是无可非议的。因为在著作权法颁布以前,国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对一些较早出现的文字不规范问题,一律用今天的著作权法来算旧账,是缺乏唯物历史观的。因此,如果刘的抄袭发生在著作权法颁布之前一个较早的时期,工程院对他的这种宽容处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旭副院长可能有所不知,他抄袭剽窃的4本书《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2001)、《三江平原自然环境变化与生态保育》(2002)、《东北湿地》(2005)、《沼泽学概论》(2006),都是在国家著作权法于1991年颁布10年之后,甚至是在新版著作权法2001年颁布同年及以后连续出版,就不宜用历史因素的考量而使其逃脱法律制裁了。我们认为,所谓“服气”应该是尊重事实,服从法律。

    旭副院长说:“他(刘兴土)作为主编,组织多个人编写,有的部分可能看得不够认真,(他)就没有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他负主编审查不严之责。”但应该注意这一情节,即这4本书都存在他既是主编或主编著,又是出现抄袭问题章节的执笔人。不出抄袭问题,他拿这些成果去当院士;出现问题,则将罪责都推给别人,就不合理,他理应首担抄袭的责任。如抄袭李建东等著作的几个表格,抄袭黄锡畴研究员沼泽发育多模式,抄袭赵魁义、孙广友等《东北沼泽志》12处,及抄袭裘善文教授的湖泊统计表格等,他恰是主编兼执笔人,就不是“负主编审查不严之责”所包容得了的。刘兴土还在其回应中说,编书可用各方面的材料按章节系统地编,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别人写。但别忘了,著作权法第10条、12条和14条都规定,不管是汇编还是改编,必须得到原作者的允许,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否则都是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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