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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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禁令与国家鼓励政策相悖

多部法律难保太阳能热水器突破小区大门

本报记者 白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23    [打印] [关闭]
    尽管有法律的充分鼓励,太阳能热水器在现实中仍突破不了小区的一道大门。

    最近,家住北京市朝阳区东方雅苑小区的陈先生想安装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却被物业公司以破坏顶层、妨碍美观为由拒绝了。陈先生从事《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研究多年,然而他发现,自己熟知的法律在现实中根本无法保障其权益。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其中第23条明确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尽管有《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多项鼓励利用太阳能的法规先后出台,大多数城市居民至今仍和陈先生一样,不能随心所欲地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物业称太阳能热水器有诸多缺点

    在陈先生看来,节约能源不仅是个人得实惠,也是为国家节能减排的任务作贡献,因此在买房时他特地要了顶层,准备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但东方雅苑的物业管理人员王新华表示,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规或文件硬性要求个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且该小区的设计不适合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他告诉记者,按开发商委托物业拟定的公约,小区屋顶屋面是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为个人服务的设施如太阳能热水器或空调外机,妨碍美观,不能答应安装。

    除了东方雅苑物业“影响小区整体美观”的说法外,朝阳区明天第一城小区的物业公司拒绝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理由是“不安全”。

    该物业公司一位姓张的工程师表示,开发商并没有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基座,楼顶没地方固定太阳能热水器,如果业主擅自打眼固定,就会破坏防水层,造成顶层住户房顶漏水。这位工程师苦口婆心地劝说每一个要求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业主,因为每年夏天他都要接到顶层住户的报修。他在北京的另一个住宅小区里,应顶楼住户要求把防水层拆了重装,结果没过几天,又有新住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再次破坏防水层。

    “我来北京几年了,没看见有住宅小区给太阳能热水器预留基座的。”这位工程师说。此外,他还指出,开发商大多没有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的管道,如果要安装就得通过烟道,会造成烟道堵塞。

    王新华说,尽管国家鼓励利用太阳能,但小区并未作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相关设计是实际问题,他反问记者:“漏水怎么办,造成损失谁负责?如果答应一户安装,其他用户也有攀比心理要安装怎么办?”他表示,如果今后该小区业主大会同意了,物业就没意见。

    近年来,北京市物业公司阻挠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2005年,北京密云世纪家园小区居民李先生,因在自家住宅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而被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被称为“北京利用太阳能第一案”。尽管李先生赢了官司,却没有改变太阳能热水器在北京市被禁装的困境。

    2008年初,《北京晚报》记者随机调查了北潞园、远洋山水、长安新城、嘉铭桐城、回龙观佰嘉城等几十个小区后发现,这些小区的物业公司仍然不允许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陈先生从事环保工作多年,他感慨道,这么好的可再生能源,老天赐予的太阳光,眼睁睁地看着却用不上,太可惜了!

    谁有权禁止装太阳能热水器

    其实在一些地方,还有政府部门曾出台过禁装和限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

    2006年下半年,河南省叶县城关镇鑫鑫花园小区的部分业主入住前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不久就接到县城管局的通知,因影响小区形象,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要限期拆除。辽宁省丹东市城管局、房产局等几个部门曾联合发文,以“整治市容环境需要”为由,要求上万户居民在15天内将住宅楼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全部拆除,否则强拆。大连市政府还曾规定,市民可向行政执法局检举顶楼安装太阳热水器的居民。

    据中国节能协会太阳能专业委员会主任罗振涛介绍,截至2007年底,全国超过70%的大中城市、65%的居民小区被部分或全部禁装太阳能热水器。

    这无疑与国家鼓励个人合理利用太阳能的方针相悖。

    罗振涛曾参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在这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法规中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在这部法规实施了3年之后,罗振涛遗憾地意识到,法规中那些“建议性的要求”,在现实中显得软弱无力。比如《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样非强制性的条款,给了物业公司禁装的理由。在各地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中通常都规定:禁止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而且物业更可以“另有约定”为由,拒绝业主合理的安装要求。

    “全国人大立了法,到下面却各有‘对策’,没有具体的配套规则,难道法规竟成了一纸空文?”陈先生说。

    缺陷可以弥补

    罗振涛从节能减排的角度,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每安装一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每年可以节省150公斤标煤,相当于420到450度电;每安装一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硫4.7公斤、粉尘3.7公斤、二氧化碳300公斤,如果以经济效益计算,可节省治污费76元。

    尽管在北京的大部分小区,太阳能热水器是“入得了住户眼,进不了小区门”,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规的颁布,在其他一些地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比如过去禁装的丹东、大连、青岛等地,政府部门已相继撤销了原先的规定。有些地方甚至出台规定,12层以下、每年2000小时日照的住宅,要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对于是否需要“强制安装”,罗振涛说,这应该遵循市场规律,由老百姓自行决定。但更重要的是,下一次修订相关法规时加强“强制性”,要求开发商必须留出结构要素,同时不允许物业以种种条件限制安装。

    在这位研究太阳能热水器近30年的专家看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提出的种种顾虑并非无法解决。比如美观性,目前住宅楼顶高出屋面的矮墙,通常是30厘米高,如果砌成50厘米高,就可以把热水器挡住,并不影响美观。而开发商只需在设计住宅时预留基座和管道,就可以避免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的安全隐患。

    “这些要求都会增加建筑商的成本。”罗振涛指出,如果没有相应优惠政策,建筑商必然缺乏积极性,因此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和鼓励措施。

    他以邢台市为例:2006年邢台市曾被列入空气质量劣于国家三级标准城市,为此该市实施了打造“太阳能建筑城”的发展战略,对2007年1月1日后开工的太阳能建筑一体化项目,给予城建配套费减免50%的优惠;对2008年年底前市区现有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事业单位安装太阳能热(开)水系统的,该市财政按总造价的10%给予补贴。

    据罗振涛介绍,该政策出台后的激励效果非常显著。截至2008年10月,全市因为安装太阳能设施节约标煤1万多吨,减少二氧化硫、灰尘等排放物6800多吨,节电3300万千瓦时。2008年前9个月,邢台市区空气质量一级天气达到40天,好于二级的天数262天,同比增长11天,列全省第二位。

    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原主任徐晓东告诉记者,要解决能源安全的问题,减少对国外能源的依存,就一定要利用现在的形势,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虽然目前太阳能热水器在安装中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总体来说太阳能是对人的危害最小的一种能源,现实问题总会解决,绝不能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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