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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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同案不同判”

广东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24    [打印] [关闭]
    

    本报广州3月23日电(记者林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不再“自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防止。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今天正式实施。

    据了解,广东法院受理民商案件每年高达60万宗以上,占全国的十分之一。由于许多案件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只能依靠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

    “由于法律对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一整套完备的规则,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于‘自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往往出现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区同级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同一审判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对同类型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古锡麟说。

    据介绍,《意见》对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使条件、原则、方法和程序以及要实现目的要求等各个方面分别作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

    为确保统一裁判尺度,《意见》规定了案例指导制度,即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同一法律问题,如作出与指导性案例相反的裁判,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确保群众监督,《意见》还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理据,必须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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