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汇源收购案,未受民族情绪影响
据了解,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法》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详细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法定条件。
姚坚解释说,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权,从而取得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元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元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对集中给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从上述6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
姚坚指出,第五项关于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世界各国经营者集中制度通行做法,目的是从宏观角度、在更高层次上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
他说,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中,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在全面评估此项交易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作出了禁止决定。
姚坚再次重申,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进行了大量调查,采取各种方式征求和听取了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审查决定的参考。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商务部严格依法独立办案,没有受一些外媒所谓“民族情绪”的影响,完全是依照《反垄断法》作出裁决。
有议论认为,商务部的裁决旨在保护民族品牌,姚坚明确予以否认。他说,如果此次交易完成,可口可乐公司将独自拥有“美汁源”和“汇源”两个在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果汁品牌。通过控制品牌这一影响竞争的关键要素,可口可乐公司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的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针对有议论猜测商务部的裁决意味着中国外资政策发生变化,姚坚再次重申,对外开放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家间的经贸关系日益增强,中国欢迎外商来华投资,鼓励其在中国境内参与竞争。
姚坚提供的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中国商务部已累计批准4966起并购案。
本报北京3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