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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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

加强对“民告官”原告保护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25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3月24日电(记者王亦君 实习生李春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今后北京市三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除了保持司法审判的中立以外,要恰当行使行政审判权,给予原告应有的帮助,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意见》第一条规定:各级法院应当加大对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及时依法受理。

    “近年来,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大幅上升,众多都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如拆迁、养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如果诉讼中简单地平等对待,将难以保证法律要求的真正平等的真正实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辛尚民说。

    鉴于行政诉讼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意见》规定,法官要加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释明、引导工作,使原告知晓其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流程。比如,法院向原告送达的诉讼通知书时,应载明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具有行使委托代理、申请回避、举证和质证、上诉、申诉、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以及诉讼风险提示,告知原告诉讼请求不当,举证不能、超过时效举证等导致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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