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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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稳定就业特别计划

“特殊困难企业”可享受岗位补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3-27    [打印] [关闭]
    

    本报上海3月26日电(记者周凯)上海市日前出台了最新的“稳定岗位特别计划”,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至此,上海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市场的不利影响、力保就业稳定而制定的“1+3”计划已全部出台实施。

    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上海的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1+3”计划,即:鼓励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和稳定岗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3项特别计划,确保实现今年上海两会上提出的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的目标。

    根据稳定就业特别计划,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享受以下4方面的政策优惠:

    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鼓励轮班工作、岗位共享、培训过渡。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在停工或半停工期间,采取缩短工时、轮班工作、组织培训等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实行岗位共享或停工期间,工资报酬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组织员工培训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100%的培训费补贴。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3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状态的特殊困难企业,职工实际月收入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在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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