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否决厅长人选不需要公开理由
文章称,“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人们仅仅知晓了官员人选未通过投票这一简单化的表面事实,却无从了解相关议案审议过程、否决理由等更深层的重要信息。”其结果可能是,人大任免权在发挥阻击“劣官”功能的同时,会有误伤“好官”的危险。笔者充分理解作者的用心,但其呼吁却并不符合人大议事的特点,也缺少操作性。
首先,人大表决的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及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言论豁免权,决定了人大对自己作出的否决事项不必公开否决理由。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这次否决为例,按规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实有组成人员76人,39票赞成为通过。但任命查敏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议案,表决结果是38票赞成、21票反对、11票弃权。如果要公开否决理由,则必须让21张反对票和11张弃权票的投票人公开身份,并说明自己为什么投反对票和弃权票,而这不是我国法律所要求的,恰恰是禁止的事项。表决者没有义务说明自己对人选的最终态度,也没有责任向公众解释投票的具体理由。
其次,人大表决过程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及过半数通过议案的工作方式,也决定了人大对自己作出的否决事项无法公开否决理由。因为这样的民主决策制度一般只看表决结果的“通过”与“否决”,而不去关注,事实上也没有能力关注在人大表决过程中谁投了赞成票、谁投了反对票和谁投了弃权票。否则,不仅与代议制民主政体的本质相违背,而且也将直接伤害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自由表达权,危及现代民主政治根基。
当然,说人大否决厅长人选不必也无法公开理由,并不意味着人大可以暗箱操作对政府官员的任命。相反,必须通过健全完善的审查程序来帮助人大代表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拟表决人选的情况,促使他们更好地行使表决权。比如,在美国,按照人事任命认可程序,参议院收到总统提名后,一般将提名交给与拟任命的部门相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委员会通常为此举行听证会,对被提名人的个人品德、经历、能力、教育背景等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考察,并要求被提名人到会回答询问,阐述自己被任命后的打算和政策主张。经过委员会审核后,参议院可以同意总统提名,也可以否决,但无论是同意还是否决都无须公开理由。
对比之下,我国的确有必要加强人大对政府提请任命人选审查阶段的工作,提前向社会公开拟任命名单、任命理由及人选各方面的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同时,还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在表决前审核过程中的程序设计,避免单纯的“书面审核”,借鉴国外的听证会制度,以利于更全面地考察拟任人选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个人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