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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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否决厅长人选不需要公开理由

李克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01    [打印] [关闭]
    近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表决任命了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等4位厅长,而同时提请任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议案却因为同意票没过半数而未获通过。对此,有人在媒体上发文呼吁,“人大否厅长:更重要的是公开否决理由”。(《新京报》3月30日)

    文章称,“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人们仅仅知晓了官员人选未通过投票这一简单化的表面事实,却无从了解相关议案审议过程、否决理由等更深层的重要信息。”其结果可能是,人大任免权在发挥阻击“劣官”功能的同时,会有误伤“好官”的危险。笔者充分理解作者的用心,但其呼吁却并不符合人大议事的特点,也缺少操作性。

    首先,人大表决的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及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言论豁免权,决定了人大对自己作出的否决事项不必公开否决理由。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这次否决为例,按规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实有组成人员76人,39票赞成为通过。但任命查敏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议案,表决结果是38票赞成、21票反对、11票弃权。如果要公开否决理由,则必须让21张反对票和11张弃权票的投票人公开身份,并说明自己为什么投反对票和弃权票,而这不是我国法律所要求的,恰恰是禁止的事项。表决者没有义务说明自己对人选的最终态度,也没有责任向公众解释投票的具体理由。

    其次,人大表决过程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及过半数通过议案的工作方式,也决定了人大对自己作出的否决事项无法公开否决理由。因为这样的民主决策制度一般只看表决结果的“通过”与“否决”,而不去关注,事实上也没有能力关注在人大表决过程中谁投了赞成票、谁投了反对票和谁投了弃权票。否则,不仅与代议制民主政体的本质相违背,而且也将直接伤害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自由表达权,危及现代民主政治根基。

    当然,说人大否决厅长人选不必也无法公开理由,并不意味着人大可以暗箱操作对政府官员的任命。相反,必须通过健全完善的审查程序来帮助人大代表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拟表决人选的情况,促使他们更好地行使表决权。比如,在美国,按照人事任命认可程序,参议院收到总统提名后,一般将提名交给与拟任命的部门相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委员会通常为此举行听证会,对被提名人的个人品德、经历、能力、教育背景等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考察,并要求被提名人到会回答询问,阐述自己被任命后的打算和政策主张。经过委员会审核后,参议院可以同意总统提名,也可以否决,但无论是同意还是否决都无须公开理由。

    对比之下,我国的确有必要加强人大对政府提请任命人选审查阶段的工作,提前向社会公开拟任命名单、任命理由及人选各方面的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同时,还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在表决前审核过程中的程序设计,避免单纯的“书面审核”,借鉴国外的听证会制度,以利于更全面地考察拟任人选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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