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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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生将纳入居民医保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01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董碧水)浙江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把大学生医疗保险全面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据介绍,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所需费用,由大学生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相应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各地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等途径给予资助。

    据了解,大学生参加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后,大学生普通门诊待遇,将按照现有规定继续执行,其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按照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水平不低于中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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