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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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只有回归本位才能最大限度为消费者说话

本报记者 叶铁桥 雷宇 实习生 田国磊 黄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01    [打印] [关闭]
    “出现这样的事情,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不是第一家也不是最后一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消协的利益冲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总起草人张巧良律师说。

    张巧良认为,尽管湖北“3·15”网站名义上是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与企业合办的,但消协方面至少要承担监管的义务。现在网站被媒体曝光了,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将责任完全推给“3·15”网站,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和中这几天一直在关注此事的发展,他表示,消委的做法不止是欠妥,而且是违规。目前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声明“与‘3·15’网站没有利害关系,活动本身也旨在推动对企业的监管”,这无异于掩耳盗铃。整个活动以省消费者委员会发文,怎能推脱干系?

    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系主任吴先明教授也表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消委不应该市场化,消费者委员会代表公众利益尤其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应该拿自己的公共职能与企业做交易。”

    针对湖北消委声称对网站拿着红头文件向企业索要年费做法不知情的说法,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在企业看来,盖有消费者委员会印章的红头文件就是代表消费者委员会,不管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是否知情此事,都推卸不掉责任。”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是否知情这很难说清楚,但毫无疑问的是当企业面对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红头文件,他们肯定就会认为这就是消费者委员会的立场,对消费者委员会的要求企业很难说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多年研究的张巧良称。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MPA教育中心主任张传烈副教授表示,尽管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和“3·15”网站是两个独立单位,但既然该机构默许“3·15”网站为其官方网站后,就有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其监管。张传烈认为,对于网站上出现的关于消费者委员会的宣传信息,消费者委员会应主动加强监管,不能采取默许态度,而应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审批程序。

    以支出赞助费的方式换取对消费者举报信息的屏蔽,看似是企业钻了空子、拣了便宜,但吴先明认为,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也不利于企业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及时改进产品和服务的品质,提升市场竞争能力,还会恶化企业的外部环境,损害经济发展。

    长期以来,消协被广大消费者视为“娘家”,此次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被曝光收取企业赞助而屏蔽消费者举报信息的举措,也引起了各方对消费者协会的思考。

    李方平律师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消费者协会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如果消协自己有钱,就不会去寻求和企业合作,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张巧良也认为,要想打消消协的逐利冲动,增加对消协的财政支出是一个重要途径。

    但李和中认为,湖北省消委这样做的原因并不在于经费,而是对自身的角色定位出了问题。消协本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本身应对企业监督、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在却为企业充当吹鼓手。

    北京律师魏凌波也认为,消协的职能不是忙着为企业搞什么“消费者信得过企业”等评比,而是要站在企业的对立面——消费者的角度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魏凌波注意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协的定位很明确,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但具体到省级的法规和消协自身的章程却一直在放大消协的职能,使消协在事实上拥有了对企业的可租之权,这样一来消协就难免会与企业发生扯不清的关系,“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网站上可以看到多达十几个‘协办单位’,假如消费者与这些协办单位发生了纠纷,消协能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说话吗?”

    “消协存在的理由就是代表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性评估,对企业的评价,应该是站在消费者立场上所做出的公益性的评估,而不是像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那样,只要缴纳费用,即可‘买奖’,这等于为企业进行广告宣传,这不仅是消协职责的‘错位’,简直是其职责的‘变味’。”李和中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李和中还认为,消协并非纯粹的民间组织,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这一做法不仅损害了自身形象,还损害了同一级政府部门的形象。

    “消协拿企业的钱,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不是唯一的一个。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消协要回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的定位,只有回归本位,才能摆正立场,坚定地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魏凌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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