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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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业新政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03    [打印] [关闭]
    本报上海4月2日电(记者周凯)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实施针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为广大创业者带来福音。

    为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上海推出针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专项“套餐”,对其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

    据悉,初创期内的创业组织吸纳上海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还可以享受全额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根据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在创业园区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创业组织,还可根据吸纳就业情况享受一定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上海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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