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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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性就业法规

促进就业成为政府政绩考核重要指标

要求财政预算须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04    [打印] [关闭]
    本报郑州4月3日电(记者潘志贤)记者今天从河南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在国家颁布《就业促进法》以后,全国第一个针对就业工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程锋介绍说,在刚结束的会议上,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同时运用立法、监督和重大事项决定3种手段,针对就业这一专项问题开展工作,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就业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决定》。

    在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和市场调节就业的同时,根据当前经济形势以及河南就业人口较多的实际,该省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并作为县级以上政府政绩考核重要指标。

    河南以法规的形式制定了一些促进就业的措施。该省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在调整经济结构、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和扩大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该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到城乡基层就业两年以上的,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选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年度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创业扶持、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条例》称,对违反规定未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审查预决算时予以纠正。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就业专项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对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未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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