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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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能否挽救中国环境危局

耿海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07    [打印] [关闭]
    在湖北黄冈,包括市委书记在内的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正在适应属于自己的一个新头衔——河流的“河长”、湖泊的“湖长”、水库的“库长”。近日,在湖北省环保局李兵局长的主导下,黄冈市率先推行“河长制”,使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全市河流、湖泊、水库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重点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治理(《中国青年报》4月6日)。

    客观地说,实行“河长制”传达了地方政府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特别是在一些水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由党政一把手“屈尊”担任“河长”,亲自督办河流环保工作,可以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从而起到一定的立竿见影之效。

    我担心的是,市长、书记们的分内工作林林总总,哪一样都不能怠慢,虽然当上“河长”,他们能拿出多少精力对辖下河流、湖泊、水库的治污进行精心规划,并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对治污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更重要的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官”,假若李兵局长高升或调走了,基层县市还会那么积极推行“河长制”吗?一旦人走政息,河流污染恐怕还是“涛声依旧”吧。

    “河长制”透露出一种行政权依赖,它的核心是,当某地环境污染沉疴难返,一些人便开始期待地方主要领导批示或亲自过问,以待问题的最终解决。在他们心目中,地方政府成了污染企业的天敌,成了挽救环境危局的最后倚靠。殊不知,在一些地方,以问题解决者面目出现的“行政权力”,往往也是环境问题的麻烦制造者。

    比如,在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对11个省(自治区)的126个工业园区的抽查中,高达87.3%的园区违规审批、越权审批、降低标准通过环评,都不是企业或个人所为;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一半以上偷工减料或停止运作,也不是企业或个人所能做到的;至于近四成半企业存在环保违法,到底是企业无良,还是地方政府有法不依、监管乏力?(《法制日报》2007年7月5日)

    环保部一位副部长曾指出:“中国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公众参与的民主法制机制不足是重要原因,而好的政治理念必须依靠公众来响应,必须依靠公众参与来落实,必须依靠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贯彻。”这番讲话击中了当前的制度软肋——公众既无法在发展之初,以公民意志来选择环保之路;也同样无法在污染危害发生后,让消极怠慢、不负责任的官员让出权位,让昧着良心、肆意排污的企业倾家荡产。

    挽救中国的环境危局,绝不能单靠行政权力单枪匹马。笔者认为,在环保领域尽速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个体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和资格,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和谐,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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