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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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还是不持枪,这是个问题

童大焕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09    [打印] [关闭]
    几天之内,美国硝烟弥漫悲情笼罩。越南移民纽约州枪杀14人余烟未了,宾夕法尼亚州又发生枪手在家门口射杀3警察事件,更有华盛顿州一名男子在开枪打死5名年仅7至16岁之间的亲生孩子后饮弹自尽。(《新京报》4月6日)

    持枪,还是不持枪?这个自美国建国以来就不断困扰美国社会的问题,总是一次次被各种枪击案所“激活”。有人认为今天的美国社会不可能从法律上禁止公民合法拥有枪支,乃是因为政策和法律受到美国军火集团所左右。这个观点未免一叶障目。

    事实上,将各种枪击犯罪事件统统归罪于公民合法拥有枪支的制度,未免失之偏颇。枪支充其量只是一种犯罪工具,而不是违法犯罪本身。一个人真想要犯罪,要杀人,可用的工具太多了,菜刀,石头,农具,甚至赤手空拳,都能置人于死地。当然,你可以说,禁枪至少可以使犯罪分子的杀伤力大大减弱。但另一方面,禁枪是不是也使公民合法保护自己的能力大大降低了呢?比如,老弱病残者突然面对身强力壮的罪犯时,往往只能束手待毙。

    公民合法持有枪支让社会付出惨重的代价,但是,真正用枪支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只是绝少数,大多数公民,都会理性而慎重地对待自己的权利。正如一位美国人所说的:“我也希望永远不要去用这些枪。但是你应该知道,枪不是一种工具,枪是一种权利。”这就像国与国之间拥有核武器一样,它更多的只是一种象征意义,一种威慑,告诉别人说,我的权利和利益不可侵犯。

    据悉,美国法律之所以不禁枪,早期主要是因为“美国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现代社会,公民即使拥有枪支,其对政权的威胁也已经越来越小,一方面是公民的组织程度远不如政府强大,其枪支的先进程度与杀伤力也远不如政府军队;另一方面是随着民主与法治的进步,推翻政权的必要性越来越弱,保留拥有枪支权利的目的也逐渐变成了维护公民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不受侵犯。而后者,是永远不可放弃之权利。

    著名旅美学者林达曾经在文章中写道:1789年,作为宪法修正案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二条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其行文颇为讲究,它并不是说《宪法》给了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而是说,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这等于说持枪权是天赋人权。从此,在其他国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可以去法院控告,但是在美国,私人领地受到侵犯,你有权开枪。对这种代价昂贵、只有潜在意义的自由和权利,美国人在支付了有目共睹的惨重代价之后,为什么至今没有放弃呢?恐怕就在于他们始终坚信两百年前建国者的理论:对于“政府”这样一个人类所创造的“怪兽”,必须时刻“防其失控”,而限制权力的根本,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当然,允许公民合法持枪,也让美国社会麻烦不断。持枪有可能导致个体犯罪行为有所扩大,不断经受枪击案考验的民众也对“禁枪”与否存在争议。这让“不受侵犯”的“携带武器的权利”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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