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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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我国将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09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4月8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5月26日之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3种方式提出意见。

    送审稿规定,经确认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送审稿规定,生产者不得隐瞒或者虚报其生产的产品缺陷危害的事实,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质检部门报告包括以下所有相关的产品缺陷危害信息: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信息;产品伤害事故信息;产品在国外发现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情况。

    根据送审稿,违反这些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送审稿还规定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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