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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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中心不应是谋利工具

邓学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09    [打印] [关闭]
    重庆市今年将建成重庆个人信用数据中心,并对外提供有偿查询服务。居民是否有犯罪记录以及社保、欠税欠费等公共信息,一查便知。(4月8日重庆晚报)

    建设个人信用数据中心,方便公众查询,不独是有利于公民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更重要的是,它还有利于整个社会信用度的提升,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从这个角度来看,重庆此举是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开展有偿查询服务,而且价格还不菲,却让人对信用信息查询不能不产生疑问:到底是公共服务还是出售信息?

    从公民信用信息主要是以官方提供为主来看,重庆的个人信用数据中心,其公民信用信息的采集,得到的是公共权力的许可,手段也是公共权力。也就是说,这个中心是政府建立的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否则的话,就是侵犯公民隐私,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既然出自公共权力,采集的是公民信用信息就是不折不扣的公共资源,就应该为公众提供无偿服务,让大众免费共享。这样的公共资源,是不能拿来“出售”的。

    退一步说,公共服务当然会产生一定的成本,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也必须是价格低廉。一次数十元、上百元甚至更高的查询价格,则让这项公共服务变了味——公民不是在查信息,而是在“买”信息。在如此高昂的价码面前,大众眼中,这就不是政府为公众提供了一项社会紧缺的信用查询公共服务,而是政府在靠“出售”公民信用信息来谋利。

    从某个角度来审视,公民信用信息也是一种需要政府来向公众公开的“政务信息”。因为这样的信息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同时也是市场亟须的“公共产品”。从“政务信息”应该公开的角度,这也是政府的份内事。信用信息中心的建设和维护所产生的费用,也应该要由公共财政来支出,而不是要大众来掏腰包。在公民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面,我们永远不能有“谁投资谁经营谁得利”的观念。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公民信用信息都不是可出售的“商品”。让个人信用中心成为服务大众的平台,是政府尽责尽职之举;而让个人信用查询异化为谋利的“商机”,则是政府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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