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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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救灾款物六项用途

救灾款物可用于抚慰遇难者亲属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10    [打印] [关闭]
    

    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记者陈菲)根据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救灾款物只能用于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六方面的支出。

    这六项支出是: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受灾人员伤病救治;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放救灾款物时需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灾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拨付的财政性救灾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数量和分配情况。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政府拨付的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数量,公布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时段和救助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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