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不只是经济概念,更关乎公民权利
张贵峰
世界银行4月8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虽然中国自2009年提高了扶贫标准,但中国政府的扶贫标准和投资计划依然难以达到国际标准。按当年的美元购买力平价,中国仍有2.54亿人口每天花费少于国际最新贫困线,远高于中国官方估计的农村1500万贫困人口。(《中国青年报》4月9日)
虽然我们的贫困线标准从2008年年底前的人均年收入785元,大幅提升至目前的人均年收入1196元,但依据世行的贫困线标准(人均1.25美元/天),相差近一半。
一个与社会现实脱节的过低的贫困标准,势必让大量事实上的贫困者被排斥在贫困认定之外,得不到公共财政应有的救援和扶助。以当前我国物价消费水平及各种社会保障状况而论,“人均年收入1196元”的贫困标准,明显过低。
200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1元。而国际贫困标准一般“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据此,即便在我国农村,与“国际接轨”的贫困标准至少应是“人均年收入2300元”,高出1196元几乎一倍。
同时,贫困标准单一地依赖收入标准,忽略了支出标准。如果基本生活保障的成本过高、支出压力过大,即便收入看似不低,也难免贫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研显示,“如果采用人均收入作为贫困指标,全国城市贫困人口为1470万人;但如换成人均支出指标,则贫困人口总数立即增至3710万人”。(《财经时报》2007年2月10日)考虑到目前我国社保福利制度仍不健全——覆盖率不高、保障水平有限,由生活支出压力带来的贫困,无疑尤其突出。
贫困不仅只是经济概念,更关乎基本的公民权利、能力,其实质是一种权利和能力的贫困。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所说:“贫困不是单纯由于低收入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基本能力缺失造成的”,比如与高额医疗、养老、教育、住房等民生支出,对应的公民获得健康权、养老权、教育权、居住权的能力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