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天价罚单”负责
2008年11月17日至20日,席永海等22名承包户收到新疆林业厅和新疆林业公安局同一天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收案款凭证》,被处以200多万元至1700多万元不等的罚款,累计超过1.2亿元。
席永海等部分承包户不服,将自治区林业厅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包开发还是毁林开垦?
2008年“巴楚县特大毁林案”改变了席永海的命运,辛苦投入换来的却是巨额行政罚单。
2005年12月,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根据发展林果业的总体指示精神,决定将该林场的林间空地和弃耕地用于发展林果业,林场编制出具体的《营造林规划项目》,报送县林业局审批。
12月28日,县林业局作出“巴林字(2005)第9号批复”,认为该规划符合县生态环境建设及公益林建设的要求,可以实施。
2006年年初,拿到“批复”的林场开始积极动员,对外宣传,进行招商引资。
席永海从河南老家来到新疆,承包林地发展林果业。2006年3月,同林场签订了《林场土地承包合同》,按约定,林场将闲置的弃耕地发包给席永海逐步建成经济林,发展林果业,并形成一定规模,承包期为30年。
席永海等承包户按照《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在承包地上将红枣、核桃等与棉花套种。
然而,2008年中旬,席永海等人分别被自治区林业公安局以“涉嫌毁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由传唤刑拘,最后在缴纳15万元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
当初发包林地的该林场场长李修伟,也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侦查后,以滥用职权为由予以逮捕。
2008年11月17日至20日,席永海等22名承包户收到自治区林业厅和自治区林业公安局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收案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不但对承包户处以罚款,还要求将非法开垦的林地恢复原状,原森林公安局收取的保证金变成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案”的罚款。
“天价罚单”的依据是什么
自治区林业厅方面认定:席永海等人开垦的林地属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早已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是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防沙治沙天然荒漠林,却被席某等人以土地承包的形式,将其变为棉花地,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根据这个规定,林业厅依据最低的处罚额度进行罚款,其中,席永海非法占用、改变重点公益林用途2049.31亩,以每平方米罚款10元的额度计算,得出罚款额为13662134.98元。以此类推计算,处以王舰国罚款9925716.3元,处以陈奎9925716.3元。
随后,2009年3月18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新疆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原场长李修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李修伟不服,提起上诉。
到底该处罚谁
席永海说:“我是农民,和林场签订了合同的。如果我的行为破坏了林地,是违法的,那林场早都应该有人来制止了,也不会让我去做啊。”
按照合同做事的席永海根本不知道自己哪里违法了,竟招来了这几辈子都还不起的“巨额罚款”。席永海说:“我觉得不公平、不合理。”
同时为席永海和李修伟辩护的褚中喜律师认为:席永海等承包户不应该受到这样的行政处罚,李修伟也没有“滥用职权”。
褚中喜说,夏玛勒胡杨林场在发包前已就利用林间空地和弃耕地发展林果业编制了详细的规划,上报后获得了巴楚县林业局的同意,为此,还以“巴林字(2005)第9号”文件的形式作出批复。席永海等承包户并没有私自改变林地用途,原告的所有行为均是按合同办事,没有改变林地性质,如有违法,那一定是夏玛勒胡杨林场在违法。
在李修伟案开庭前,褚中喜律师才拿到了县林业局的“巴林字(2005)第9号批复”,是对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编制的《营造林规划项目》的批复。批复中明确表示:该规划符合县生态环境建设及公益林建设的要求,可以实施。
褚中喜律师说:李修伟将林场林地承包出去的行为是依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所实施,并已得到认可。利用公益林空地和宜林地及弃耕地发展林果业是巴楚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李修伟只是执行者,其工作也开展得卓有成效,并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及社会效益,工作成果得到了县里有关领导的认可,林场所获收益也全部如实上缴财政。李修伟并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林场对外发包林地,并非“擅自”决定。
因此,褚中喜律师认为,将罚单落到承包者和林场头上,并不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