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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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你的惯性思维也该改一改了

一个死亡司机的不白之冤

本报记者 李玉波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12    [打印] [关闭]
    2008年10月28日,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发生一起致两人死亡的车祸。达茂旗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司机超速和对道路状况观察不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两个月后,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则认为,事故车辆后桥半轴在车辆行驶中自身突发断裂导致事故发生。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果与第三方司法鉴定结果不同,并不是偶然的。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任新华律师代理了多年的交通事故案件。他认为,目前交警部门在处理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一种惯性思维——首先考虑的是驾驶员是否酒后驾车、超速等人为问题,极少考虑事故车辆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结果使司机蒙受了不白之冤。

    是超速驾驶,还是后桥半轴断裂?

    两种不同的鉴定结果,引起了死者武耀华(乘车人)的女儿武丽英对造成这起交通事故原因的质疑。

    武丽英的母亲是这起交通事故唯一的幸存者,她回忆:车祸发生得很突然,她乘坐的丰田霸道汽车在行驶中突然“嗵”的一声响,随后汽车向右一沉,她从左边的座位被甩到了右侧,出于本能她紧紧抱住了车座,伴随着“嗵、嗵、嗵”几声巨响,车翻了。

    当武丽英的母亲从车顶窗爬出来时,司机和她的老伴武耀华都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达茂旗大队的交警,测量绘制了事故车辆最后的行驶轨迹图,先有长达27米多的制动痕迹,接着是25米长的挫移滑行,接着是13米的拖滑痕迹。

    2008年12月9日,达茂旗交警大队根据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技术检验鉴定中心对此次事故的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认为:驾驶员在道路上由南向北以117.9公里/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因对道路状况观察不够,在通过弯道时,车辆驶向道路右侧,翻至道路东侧,造成两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驾驶员的行为与该起事故有因果关系,是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武丽英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字不提“事故车辆后桥半轴断裂是否是造成翻车原因的因果关系”提出了疑问,随后请教了上海的汽车工程师和当地的汽车维修工程师,这些工程师都觉得事故车辆后桥半轴断裂很反常。

    在证实自己的怀疑有一定的依据后,武丽英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要求。但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达了《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决定书》。

    武丽英坚持认为,发生在瞬间的车毁人亡的事故背后,一定存在着被交警部门忽略的重要原因。

    2008年12月22日,武丽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

    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的工程师仔细分析了交警部门的勘查图、现场图,以及车辆在道路上的制动痕迹和现场照片,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技术检查。

    2008年12月29日,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果是:“事故车辆转向系统、行驶制动系统工作正常。事故车辆后桥半轴符合在车辆行驶中自身突发断裂造成车辆失控向右侧翻滚动导致事故发生。”

    交警部门委托鉴定,为啥漏了不该漏的内容?

    “车辆后桥半轴断裂在前,事故发生在后,车祸是后桥半轴断裂导致车辆失控而翻车,事故责任与驾驶员无关。”参与此次事故鉴定的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高级工程师将建平说,带有ABS装置的汽车,在行驶时出现有27.6米的制动痕迹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技术检验鉴定中心工程师贾莉茹表示,该中心作出的结论与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并不矛盾,因为达茂旗交警大队委托鉴定的,是丰田霸道越野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及碰撞痕迹,并没有委托对事故车辆的车体进行技术检验鉴定。

    贾莉茹与达茂旗交警大队大队长乔永明,都认可车辆后桥半轴在翻车前就已经断裂的事实。

    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任新华律师代理了多年的交通事故案件。他认为,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往往认为是驾驶员的人为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极少考虑车辆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发生在达茂旗的这起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就遗漏了对事故车辆后桥半轴断裂进行鉴定,为什么?这是他们习惯性地认为超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在委托鉴定事故原因时,遗漏了汽车后桥半轴断裂是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

    任新华说,这种遗漏导致的结果,就是驾驶员要承担直接责任,而实际上,这起事故跟驾驶员行车操作没有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可操作性不强

    据一位业内人士讲,全国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有5%是汽车本身的安全隐患造成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基于此,交警部门在处理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就极少考虑汽车本身是否有问题。

    武丽英就事故车辆是否有安全隐患的问题,在咨询交警事故科工作人员时,曾被反问:“你难道不知道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汽车上路就是违法的?”武丽英很纳闷:“汽车有明显异常,司机能发现,谁有本事看出后桥半轴断裂的隐患?”

    任新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可操作性不强,因为一般情况下司机不可能检查出车辆是否有安全隐患。再说,为了自身的安全,司机也不可能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汽车上路。他认为,如果是车辆具有安全隐患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让司机负责任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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