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蛇添足的创新隐含扼杀监督的危险
舆论质疑这是“收买”记者,而该院回应是欢迎挑刺,并不会阻挠未受聘记者的正当采访——我的判断是,“特约新闻观察员”和“新闻监督护照”,这种画蛇添足的舆论监督创新,实质上可能隐藏着扼杀舆论监督的危险,在公然的媒体歧视中变相抵制对其不利的舆论监督。
为什么说“新闻护照”的创新是画蛇添足呢?因为从法律来看,记者已有新闻出版总署发放的“记者证”作为新闻采访的护照,为保障记者的采访权,此次更换的新版记者证增加了新闻出版总署的明文宣示: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这不正是最正当、最权威、最有效力的“新闻护照”?记者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包含在这张法律证明上,凭这张护照公共部门就必须提供采访便利。哪里用得着某地某个部门再发什么“新闻护照”?说得好听点这是画蛇添足,不好听的话这是僭越权力,将自发的“新闻护照”凌驾于“记者证”之上。
云南省高院要求:特约新闻观察员到全省各级法院进行正常工作采访,被采访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协调、配合,不得阻挠、干预合法采访。需要直接约请法院院长和主管领导进行采访的,相关法院应当提供必要协助——这不仅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已提出的要求,记者的采访权中已包含的权利,更是舆论监督题中应有之义,何必劳你们再重申一遍,用得着“新闻护照”的认可和恩赐吗?换句话说,即使记者没有持你们发放的新闻护照,你们能不给予支持和配合,能加以阻挠和干预吗?属于记者的权利,不是由你作为监督和采访对象授予的,那源于法律的授予,你无权随意规制。
作为被监督对象,你只能束手待监督,只有配合和接受监督的义务,而无权对监督者增加什么义务,无权选择和决定由谁监督和怎么监督。
云南省高院也对特约新闻观察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不影响司法的公正判决,不恶意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特约新闻观察员如做出不实报道,将停止其特约新闻观察员工作——这种规定就更可笑了,云南省高院怎么越新闻出版部门之权管起媒体记者来了?这是新闻出版部门管的事,无须你司法部门指手画脚设置禁区。记者做了不实报道,影响了司法独立,违背了职业操守,自然会有媒体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或吊销记者证,或逐出新闻界,云南省高院是无权别立家法惩罚记者的。高院接不接受采访的惟一依据只能是“有没有记者证”或“合不合法”,而不能自设权力。
我很奇怪于一些地方经常推出一些“为舆论监督创造便利”的创新举措,有的设什么舆论监督奖,有的主动向媒体提供舆论监督线索,有的让官员陪同记者为监督提供便利——毫不客气地说,这每一个所谓的监督创新,都心怀鬼胎,都可能是对舆论监督的变相扼杀。
就拿云南高院这个创新来说,无论高院的初衷有多么好,但其中都隐藏着扼杀监督的巨大危险,都可能在实践中异化为一种阻挠监督的工具。给部分媒体记者发“新闻护照”,这显然将媒体和记者分成了三六九等,带着浓厚的歧视意味,不同媒体不同记者不同的采访待遇——这种歧视最终很容易变成“我让你批评你才能批评”的“奉旨监督”:听我话的、听我招呼的、不会揭我丑闻的我就给你发“新闻护照”,而故意冷落、排斥甚至封杀那些有可能给自己“添麻烦”、曾经爆过自己丑闻的记者,顺我者有护照,逆我者无护照。现实中并不乏这样的例子,搞信息发布时刻意不通知得罪过本部门的记者,新闻发布会只给那些听话的记者提问机会,选择性地向媒体通报有关信息。这样的“为监督提供便利”,实际是对真正监督的冷暴力和软抵制。
其实政府部门支持舆论监督没什么好做的,“无所作为”就是最好的支持,不设障碍、不动辄发号施令和指手画脚而乖乖等着被监督,就是最大的支持。种种所谓的创新,其实都暗含着操纵、选择、排斥和收买监督的阴谋,传递对记者这样的暗示:这是我的地盘,你得按我的意志对我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