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权的名义遏制刑讯逼供
民主法治的精髓在于张扬人权,现代政府的主旨也在于保障人权。无论是作为公民权利的“让渡”形式,还是被称为一种“必要的恶”,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都必须始终以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为使命。正是在这个根本意义上,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显现出中国政府的责任担当,也突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意旨。
关心法治建设的人都不难理解,这份人权行动计划的出台,其实暗含着丰富的社会背景。多年来,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两大“顽疾”,不仅制约了中国人权保障的整体水平,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借以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借口”。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内的超期羁押现象得到根本改善;但刑讯逼供这一有着深刻生存土壤的顽疾却并未根绝。近一段时间,以云南“躲猫猫”为肇端发生在羁押场所的一系列嫌犯非正常死亡事件,更加突出地将基层司法领域的刑讯逼供现象呈现出来,其中尤以陕西丹凤中学生接受讯问猝死案件最为典型。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类似事件的频繁曝光,并不意味着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内刑讯逼供越来越多,而只能说明我们媒体的自由度更大了。在日趋开放的媒体监督下,昔日藏在“暗箱”中的刑讯得以进入公众视野,为铲除这一司法毒瘤奠定了群众基础,而更多的关注目光聚集到制度变革上,纷纷提出改变现行的侦羁一体制度、实行侦羁分离等对策和建议。
笔者以为,推行讯问录像也好,引入律师在场制度也罢,实行侦羁分离也好,确立沉默权也罢,诸如此类从体制、制度上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空间,无疑都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更应培养执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制度的缺口或可纵容了一部分刑讯逼供,而观念的缺失则容易造成刑事司法的“集体沦陷”。据资料显示,近20年因刑讯逼供立案查处的案件,平均每年在400起左右,涉案人近千名,涉及警察400名左右。来自《青少年犯罪研究》上的《刑讯逼供调查报告》更表明,47.54%的被调查警察,对嫌疑人有过很多次或多次“粗暴行为”,只有11.48%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未有过”。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在2006年对刑讯逼供所作的田野调查数据显示:在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分别只有17%、11%和1.33%的嫌疑人没有提出遭受刑讯逼供。更应引起注意的是,一些执法单位甚至集体铤而走险,许多领导也参与其中,这种反常的现象清楚地告诉我们,遏制刑讯逼供决不能仅靠制度设卡,它更需要从思想上进行启蒙教育。
在我国,受几千年封建集权思想影响,刑讯逼供在一些办案人员的头脑中可谓根深蒂固。虽然我们在法规制度上彻底否定了刑讯逼供,但实践中一些执法者并不反感这一做法,认为对待犯罪分子就需要一定的强制力,否则在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将很难迫其认罪。而在有的人看来,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但却有利于侦破窝案、串案,总体上是利大于弊。在这些思想意识里,我们不难看到执法者人权观念的偏差,在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上缺乏明显的人权理念。
所以,作为更为根本性的工作,我们在建立健全各项遏制刑讯逼供制度的同时,急需在执法系统内部展开人权理念启蒙教育,让刑事执法者真正懂得:一次功利性的刑讯逼供,带来将不仅是某一个冤假错案,更可能是宽泛意义上的相互纵容,也更可能是现代公民对刑事司法的普遍怀疑与抵触,更可能是西方国家攻击我国人权事业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