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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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企业因污染环境被判罚千万

本报记者 陈强 通讯员 刘永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15    [打印] [关闭]
    福建一家私营冶炼厂投产13年来,在没有采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向大气排放危险废物,导致该厂周围农作物生产受影响和203名群众血铅超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人民币100多万元。近日,福建省仙游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县郊尾电池冶炼厂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1100万元;该厂法定代表人郑某洪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另一被告人郑某清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郊尾电池冶炼厂位于仙游县郊尾镇埕边村,其经营范围为“废电池冶炼加工、销售”。该厂自1994年1月投入生产以来,在没有采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拆解废铅蓄电池,以此作原料,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冶炼粗铅(铅锭)、合金铅,其原料及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铅尘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含铅废物,为危险废物。

    1994年10月,该冶炼厂因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审批验收擅自投产,被仙游县环保局责令停产。后该厂不服,提出就地治理要求并上访。1995年1月8日,郊尾镇政府提出同意厂方意见就地治理,要求县有关部门“灵活变通支持”。

    1996年3月5日,县环保局认为该厂“治理设施符合验收要求,同意投入试运行生产”,并同意其补办环境影响报告表手续。1999年3月25日,同意对该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同意该厂投入生产。

    2003年间,该厂曾在废气除尘设施闲置、没有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冶炼,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于同年10月27日被环保部门通知纠正。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后,该厂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继续生产经营。2004年7月至10月,环保部门人员到该厂检查时,发现冶炼厂违规操作,要求整改,限期补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厂因未予办理,被要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但该厂不予理睬,继续违法生产。

    2007年1月至3月,该厂擅自在厂区东南侧新建一套废气污染排放设施,其烟道与原设施烟道相连、未配套高空烟囱,于同年4月启用。此后,该厂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获准。6月,仙游县环保局以该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为由,责令该厂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007年7月,该厂正式停产。

    法院审理认为,郊尾电池冶炼厂在生产经营期间,其拍打布袋、冶炼合金铅、冶炼电池正负极接柱时及在出铅口周围、除尘室的维修口与顶部孔洞处均产生大量废气、烟尘,污染环境。受其长期影响,酿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厂区周围受到损害,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人民币106万元。

    另据仙游县卫生局制作的郊尾镇血铅超标儿童情况一览表,郑某丹等200名儿童及郑某全等3名成年人血铅超标。2007年10月,冶炼厂向当地政府交纳了30万元,作为儿童血铅超标治疗等费用。

    据莆田市有关部门2007年6月13日对郊尾冶炼厂生产期间排放的废气监测结果显示,其界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超标,氯化氢超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厂边水井地下水PH值超标。

    2007年9月,对龙眼等果树叶片、土壤中铅的含量监测结果显示,离该厂区越远,铅的含量越少,其铅含量呈由近到远的规律性分布。该厂停产后,环境空气中的铅未见超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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