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企业因污染环境被判罚千万
郊尾电池冶炼厂位于仙游县郊尾镇埕边村,其经营范围为“废电池冶炼加工、销售”。该厂自1994年1月投入生产以来,在没有采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拆解废铅蓄电池,以此作原料,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冶炼粗铅(铅锭)、合金铅,其原料及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铅尘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含铅废物,为危险废物。
1994年10月,该冶炼厂因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审批验收擅自投产,被仙游县环保局责令停产。后该厂不服,提出就地治理要求并上访。1995年1月8日,郊尾镇政府提出同意厂方意见就地治理,要求县有关部门“灵活变通支持”。
1996年3月5日,县环保局认为该厂“治理设施符合验收要求,同意投入试运行生产”,并同意其补办环境影响报告表手续。1999年3月25日,同意对该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同意该厂投入生产。
2003年间,该厂曾在废气除尘设施闲置、没有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冶炼,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于同年10月27日被环保部门通知纠正。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后,该厂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继续生产经营。2004年7月至10月,环保部门人员到该厂检查时,发现冶炼厂违规操作,要求整改,限期补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厂因未予办理,被要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但该厂不予理睬,继续违法生产。
2007年1月至3月,该厂擅自在厂区东南侧新建一套废气污染排放设施,其烟道与原设施烟道相连、未配套高空烟囱,于同年4月启用。此后,该厂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获准。6月,仙游县环保局以该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为由,责令该厂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007年7月,该厂正式停产。
法院审理认为,郊尾电池冶炼厂在生产经营期间,其拍打布袋、冶炼合金铅、冶炼电池正负极接柱时及在出铅口周围、除尘室的维修口与顶部孔洞处均产生大量废气、烟尘,污染环境。受其长期影响,酿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厂区周围受到损害,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人民币106万元。
另据仙游县卫生局制作的郊尾镇血铅超标儿童情况一览表,郑某丹等200名儿童及郑某全等3名成年人血铅超标。2007年10月,冶炼厂向当地政府交纳了30万元,作为儿童血铅超标治疗等费用。
据莆田市有关部门2007年6月13日对郊尾冶炼厂生产期间排放的废气监测结果显示,其界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超标,氯化氢超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厂边水井地下水PH值超标。
2007年9月,对龙眼等果树叶片、土壤中铅的含量监测结果显示,离该厂区越远,铅的含量越少,其铅含量呈由近到远的规律性分布。该厂停产后,环境空气中的铅未见超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