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屋涉违法 当事人奔波13年难洗冤
这封电子邮件来自重庆市巫溪县的童永开,他的“冤案”是指其房屋被巫溪县人民法院(下简称巫溪法院)查封一事。
11年里,就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法,巫溪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二中院)、重庆高院前后作出20多份裁定、判决、决定和通知。如果把与执行相关案件的裁决加进来,竟多达36个!
这个当地人看来并不复杂的问题,在11年里仍未得到答案。时间一年年地过去,案情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在人们越来越悬乎的戏说中,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
去年12月11日,重庆高院第二次确认巫溪法院执行违法,一切看起来尘埃落定,但5个月过去了,事情依然悬而未决。
教师下海遭冤案,房屋被执行
曾经是一名教师的童永开,上世纪80年代下海经商,他的选择是在大山深处的国家级贫困县巫溪,一石激起千层浪。
当时,山区的商业活动正在发展,童瞄准运输业的时机,购置了3辆货车,既当老板又当司机,很快掘得第一桶金,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有钱人。
更多的人开始效仿他的发财路,搞起了运输,童改弦易辙,认定销售农业物资是新的出路。1992年,他被聘为巫溪县渔沙乡农技站服务部(以下简称乡农技站)的临时工,和乡农技站负责人熊某合作经营农用物资。
1995年,因为债务纠纷,乡农技站一纸诉状将童永开告上法庭,称童在与其他村级经销人员经营时,欠债未付。
诉讼涉及3个村级经销人员,巫溪法院分别作出1份民事调解书和3份民事判决,判令童永开归还原告合计4800余元。
童永开说,他在乡农技站的账目已经结清,所谓的欠债纯属子虚乌有,有人在恶意陷害他,自己对判决一万个不服,拒绝按判决支付。
童永开坚持不付钱,乡农技站向法院申请执行,1998年,巫溪法院根据已生效的判决,将童的两间房屋予以查封。
童永开无力支付执行费,以一个冰柜作抵押,法院要求限期交纳1500元执行费,逾期将变卖冰柜抵作执行费用。
童永开从此开始不断申诉。1999年,官司出现重大转机,县检察院介入后,在已封存的账本中,找到了童永开和熊某1993年8月盘点账目的移交结账清单。
他根据新的证据向重庆二中院申诉,第一次,维持原判,他再度败诉。
童永开向人大反映了自己的情况,重庆二中院复查,官司随后出现180度的转折。2003年,巫溪法院分别撤销了1995年的3份民事判决,对方至今未上诉。童永开的官司遂告一段落。
此刻,距离童永开的房屋被查封已近5年。
不违法、违法……
“法院查封房屋时,没有留下基本的居住房间和生活必需品,让我一家流离失所。我当时应履行的执行案款只有7284.55元,却查封了我存放着价值10多万元货品的两间门面。”童永开说,法院执行时,他就表示了抗议,在自己的冤案被纠正后,他开始就法院“违法执行”讨说法。
多年来,他坚持不懈地四处申诉,要求确认巫溪法院的查封行为违法。如今,他提出总计9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4月9日,记者来到巫溪法院,向王副院长出示了记者证,表示希望采访法院相关负责人及当事法官,王表示,根据巫溪县委宣传部的规定,记者采访必须提供宣传部的介绍信,介绍信必须载明采访事由。
记者当场电话联系巫溪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不存在此规定,但王仍然坚持有宣传部的介绍信才能采访。
记者赶赴宣传部,相关负责人重申记者采访不需要介绍信。记者再度返回巫溪法院,王副院长在联系该院院长后表示,法院必须向重庆高院请示后才能接受采访,随即,他联系重庆高院,未果。记者向他提供了重庆高院相关负责人的手机号码,王说,对方未接听。
最终,王副院长以“必须先向高院请示同意”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4天来,没有巫溪法院的任何音讯。
采访无果,记者只能从各级法院5年里的一系列裁决还原主要事实。2004年里,完成了第一轮裁定:
2004年6月,巫溪法院作出赔偿决定,扣押童永开的冰柜属执行违法,其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当年8月,该决定被重庆二中院撤销;此后的两年多里,进入第二轮裁定:
2004年10月,巫溪法院作出决定,认定查封童永开房屋时,未保留生活必需品的行为属执行违法,其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重庆二中院于次年6月,裁定巫溪法院查封房屋的行为不确认违法;
2006年6月,重庆高院撤销了二中院的上述裁定,发回重审。在高院的裁定中,有“应确认违法”的明确表述;
2006年12月,重庆二中院裁定,对巫溪法院查封房屋的执行行为确认违法。
事情看起来结束了,却再生波澜,近两年来,第三轮裁定开始了:
2007年5月,巫溪法院作出决定,对童永开以查封房屋的执行行为违法要求赔偿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同年10月,重庆二中院维持了巫溪法院的这一决定;
2008年12月,重庆高院撤销了二中院的上述决定。在这份决定书中,清晰阐述了“本案确认违法的理由”;
案件被发回重庆二中院重新作出赔偿决定,今年3月,二中院举行新一轮听证,最新的决定尚未作出。
纵观已有裁定,巫溪法院自始至终认为查封童永开房屋的执行行为不违法,重庆高院一直认定应确认违法,二中院有时确认违法,有时不确认违法。
在童永开看来,即使是最波澜起伏的戏剧,也没有该案这么多风云变幻的波折,就在他“死也要把巫溪法院的执行行为到底违法不违法弄个水落石出”的坚持中,他变成了一个法律通,已经不需要请律师了。
十年后,法官和当事人争论查封的是哪间房
当时巫溪法院查封时,并没有做查封笔录,11年后,法院和童永开还在为有没有进行实质性查封、查封的到底是哪间房屋、查封有没有造成损失等问题争论不休。
去年9月,重庆高院督察组赶赴现场,清点童永开以农技站名义修建的房屋内的物品时,汽车配件等已高度腐烂锈蚀,难以一件件清点,只能以平方数估算,原来装有油的油桶大多已挥发成空桶。
当事的执行法官何太彬认为,查封的不是这间房屋,而是马路斜对面的房屋(原食品站)。他在最近的听证中,仍坚持这一说法。
连查封的到底是哪间房屋都需要争论,当初查封竟然没有记载,这未免让人啼笑皆非。这个只要去现场了解就很容易弄清的事实,在几年时间里仍无定论,令局外人很难理解。
双方争议的最核心焦点在于,当时的查封是“硬查封”还是“软查封”?
巫溪法院在此前的各个裁定中认为,当时的查封是书面查封,而非实质性查封,童永开不至于无家可归、无房可住。
童永开则坚决认为,巫溪法院的执行是实质意义上的查封,自己无家可归,房屋内的商品在10多年里腐烂锈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其中有两个关键证据,引人注目。
童永开保存的巫溪法院1998年11月6日的查封(扣押)令上,载明“对童永开位于巫溪县鱼沙乡街道的家庭财产房屋两间就地予以查封”,查封令上另有书记员向家平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的批注:“从即日起童永开对查封的两间房屋有保管、使用、住宿的权利”。
2004年7月7日,法官周荣虎、秦泽安共同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巫溪法院于1998年11月6日扣押童永开的白雪冰柜一台和查封房屋的钥匙寄放在尖山法庭。
重庆高院在裁定书中认为,这份批注和《情况说明》,可相互印证巫溪法院在执行童永开房屋时,采取强制童永开迁出该房屋的措施,而采取该措施时,巫溪法院未对查封房屋内的物品造具清单,致使童永开既不能居住该房屋,也不能使用房屋内的物品,该执法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时未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确认违法。
但是,对这些证据,此前的裁定有的不予置评,有的则给予了另一种理解。
在2005年的一份裁定中,对《情况说明》,有“至于钥匙是被查封房屋门的钥匙还是寄放在法庭的冰柜的钥匙不清楚”的内容。
在童永开看来,连“查封房屋的钥匙”这种连小学生都会觉得明白无误的表述,竟被歪曲理解为“是被查封房屋门的钥匙还是寄放在法庭的冰柜的钥匙不清楚”,“这实在是太强词夺理了,这些说辞居然还成了法院推理的论据,从中可以看出这个案子为什么被拖成马拉松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