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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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门常打开

兵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16    [打印] [关闭]
    建立法院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探索设立法院开放日、各级法院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与网民直接交流互动活动……一系列畅通民意渠道的新举措一一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中。(《法制日报》4月15日)

    现代社会,法律作为凝聚民意的国家权威,不仅需要在制定过程中与民众沟通互动,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与百姓“亲密接触”。无论是作为法律公开性的内在要求,还是立足于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我国法院的审判大门都理当向社会打开,在恪守独立、中立理性的同时,谋求司法的公开与民主。

    笔者以为,在当前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司法大门常打开不仅需要从制度上确立起与民意沟通的固定机制,更需要在实践中从社情特点出发有重点地推行司法公开。例如:

    其一,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民意。作为国家的“二次立法”,司法解释担负着“咀嚼”、“细化”抽象法律的重任,决定着能否将原则化的公民权利恰当地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法律既然是民意的集中表达,那么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解释当然也应遵循民意路线。但在我国,司法解释囿于“专业性”壁垒,仍然还是保持着“闭门造车”和“精英立法”的态势,民间意见很难直达司法解释的制定者那里。实践中,由于缺乏开门机制的监督和约束,有些司法解释容易侵蚀立法解释权、背离法律价值取向,甚至出现“解释腐败”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法的正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提出,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解释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相关建议。此次意见又规定了“健全和创新法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笔者以为,不妨以此为依据,着力从程度上构建司法解释的开门机制,在“二次立法”中融入更多的民主元素,从而确保司法审判在源头上合民意、顺民心。

    其二,做好影响性和敏感性案件中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实践证明,近些年引起民众对司法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一些影响性和敏感性案件上。由于在那些备受关注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信息未能及时公开或是公开不彻底,很容易引起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猜疑,甚至对法院作出“有罪推定”式的判断,最后造成司法机关在舆论上处于被动地位,同时也有损司法公信力。一个睿智型的司法系统,不能只会被动地接受民众监督,还应会敏锐地把握住舆论应对的主动权,在及时、坦诚而彻底的信息公开中向民众传递司法的透明度,进而寻求舆论对审判的可接受性,培养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感。

    在此次意见中,就规定了“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健全和创新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等内容。所以笔者以为,今后司法开门应当尤为重视影响性、敏感性案件中的信息公开,以主动的姿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在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审判中慢慢修复人们对司法的误解或偏见,重塑司法正义形象。

    其三,注重网络司法舆情的收集、研判与应对。近年来,我国网民数量急剧上升,网络意见表达蔚为壮观,一些案件极容易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在网站、论坛、博客等空间,通过短信、QQ、MSN等新兴媒介,网民对司法热点话题踊跃发表意见,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如上海袭警案、陕西周正龙案、哈尔滨警察伤害致死案,以及最近的贵州习水性侵犯幼女案等,无不通过互联网的传播营造出强烈的司法舆情。当然,审判独立不应受民意的干扰,但是网络上的舆情却不得不加以重视。

    但是,与传统舆论相比,网络舆情又具有突发性、扩散性、虚假性、难控性等特点。因而,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应当重视网络舆情的收集,对其成分进行分析和研判,在此基础上作出恰当的应对,以赢取网民对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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