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摄像头 有还是没有
13日,关于“刑讯逼供”的新闻又使这个老话题有了新的关注点。一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指出中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严禁刑讯逼供”。(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
联想到今年发生的陕西丹凤县公安局“躲猫猫”、江西九江看守所“做噩梦”、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嫌犯睡梦中“床上摔下”等几起涉嫌或已被证实的嫌犯或在押犯人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当质疑初起,在关键的时间、关键的地点,摄像头都出了问题——要么是“摄像头坏了”,要么是“电脑硬盘故障”,要么是关键镜头“始有终无”,剩下的是“这个可以有”。这种不受约束的信息垄断,暴露了管理制度的漏洞,直接导致“刑讯逼供”或“牢头狱霸”的产生。
制度的漏洞不等于制度的缺位,事实上公安部门在严禁“刑讯逼供”或“牢头狱霸”的问题上,处罚是严厉的,态度是坚决的,文件是明确的。但为什么这两种现象屡禁不止?显然不在于制度的有与无,而在于粗与细的问题。具体地说,在于制度能不能管住摄像头。
既然摄像头是解决“刑讯逼供”或“牢头狱霸”监管及取证的关键,何不从制度上严防死守这一关?比如将制度进行细化,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对公安部门相关责任人予以开除或撤职:1.在没有摄像设施的地点审讯;2.审讯室或监舍没有安装摄像头,或摄像头损坏而没有及时修理;3.摄像头停运或抢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其间的审讯须有律师在场,同时监舍要处于人工监控视野之内;4.在有争议的案件中,不能正常提供或完整提供摄像资料;5.没有专人负责摄像设备的实时操作、监控与管理;6.摄像资料没有保持全天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7.审讯开始摄像人员没有同时就位并签字确认设备正常,审讯结束,没有拷贝一份,由参与审讯人确认存档;8.摄像资料经过移花接木和剪裁的技术处理,有作假嫌疑的;9.排除国家机密,没有理由拒绝家属和律师调看或复制摄像资料。
笔者认为,如果将“严禁”的制度细化为以上具体的指引,首先将“摄像头”管住,就不会让谎言找到借口,就不会出现“有还是没有”这样的疑问。“刑讯逼供”或“牢头狱霸”也就有望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