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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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福建分公司工龄风波调查

本报记者 陈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16    [打印] [关闭]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公司最近在与3000多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被指涉嫌违反《劳动法》,强迫部分员工“自愿”放弃原有工龄。此事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直到4月11日该公司出台新的文件,明确表示员工的工龄不会清零,这场风波才渐渐平息。

    这场风波的起因与中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地位的变化有关。去年12月,该公司从原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独立出来,归中石油股份公司直管,机构升级,人员调整,领导班子的5名成员分别从新疆和广东调入。

    据中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孙培锦介绍,自2009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管理的福建销售分公司上划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由于用工单位主体发生变化,所以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月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公司发出“闽销石油人(2009)5号”文件《关于市场化用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市场化用工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先解除后签订”、“先清理后签订”,所有人员必须“本着自愿的原则,重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分为主体文本和补充协议两部分,其中主体文本部分已经过公司企业法规处审定,各单位在具体签约时不得自行增减或修订;补充协议部分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及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充,但不得与主体文本条款相抵触,补充协议部分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厦门第二加油站担任管理人员的汪某告诉记者,他是1999年4月8日进入中石油的老员工,去年年底公司人事处的工作人员陈某通知他到福州公司总部谈话,让他考虑在续签合同的时候,不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而且“要我主动放弃10年工龄”,公司可给一个半月工资补偿(约 3000元)。

    汪说,他知道《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满10年或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考虑到陈某告诉他“这是上级领导的意思”,他也不敢当场违抗,只是表示回去和家人商量后再说。

    无独有偶,在福州油库工作的吴某工龄也将满10年,他同样被人事处的陈某找去谈话。与汪不同的是,吴最终按要求写下了“承诺书”,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自愿放弃10年工龄,二是不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记者致电陈某,问他为何让这些即将年满10年的老员工声明放弃工龄?陈反问道:“我和他们一样都是市场化员工,他们现在的命运就是我将来的命运,难道我愿意这样做吗?”记者问他:是谁让你这么做的?陈同样反问说:“这还用问吗?难道你认为是我自己突发奇想的?”

    记者找到人事处处长刘新年,刘承认是他让陈去找这些员工续签合同的,但“没有说要他们放弃工龄,或者签固定期限的合同”。记者问他为何有的员工居然写下对自己不利的“承诺书”?刘认为,是基层“对公司政策理解不准确,在具体组织劳动合同签订时出现了偏差”。怕记者不相信,刘还一再表示,自己已经50多岁了,“保证没有说假话”。

    这一被公司员工称为“工龄门”的事件被发上网后,当地媒体介入报道。4月11日,该公司发出“闽销石油〔2009〕34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原与中国石油华南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有关权利和义务由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公司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该文件还强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凡是生产工作需要、符合岗位条件且考核合格的员工,依法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条件的,可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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