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国企垄断税然后才是国企分红
事实上,国企巨额利润不能惠及全民,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异化成了“全民投资,亲近者受益”的怪异现状,公众对国企巨额利润哪有基于股东身份的“共同的利益感觉”?虽然2007年国资委发布政策,结束了国企13年不缴红利的时代,但上缴比例最高的只有10%。
公众也许不清楚的是,即便是这10%,也并非完全纳入公共财政,用于增加社会公共福利;相反,有一部分“取之于国企,用之于国企”,只不过换了一只篮筐来装而已。现实意义上,公众所期待的那种落入个人荷包的国企分红,至少目前是根本不存在的。
租、税、利是三个完全不同意义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情况下代表不同的制度安排。租是合同收入,税是法定收入,利是剩余收入。对于国企而言,除了上缴国家的税收,界定相对清晰之外,其税后利润实际并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真实利润,而是包含了租与利两个方面。
我们都知道,垄断国企之所以那么能赚钱,不是因为其经营者格外有才,而是因为其中包含了很多别人不可企及的资源性利润以及垄断性利润。换言之,垄断国企的税后利润,应该明确区分为垄断性利润和经营性利润两个部分,前者得益于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和各种资源型、政策性优待,理当以垄断税的形式抽走,并纳入公共财政;后者才是一般企业意义上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分红,如果确定分红,则应按国家股份所占比例向公共财政分发红利。
总而言之,作为一个企业,国企有权决定是否分红以及如何分红,并实行同股同权的红利分配;但是,作为一个享受了各种行政垄断优待的特殊企业,则理应先行在税后利润中扣除相应的垄断税向国家上缴。先是国企垄断税,然后才是国企分红,惟其如此,国企赚钱才真正有可能惠及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