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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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师”说法隐含权利歧视

翟春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17    [打印] [关闭]
    发生在去年10月28日的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付成励故意杀人案,因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已移送检察院,如今重新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与当初一样,不论是网络媒体还是平面媒体,在报道时一无例外地称此案为“弑师案”。对如此称谓,笔者大不以为然。

    “弑师”显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可以肯定地说,公安机关相关案卷以及检察院之后的起诉书中,都不会见到“弑师”的字眼。付成励杀了程春明,说是学生杀了老师,固然不能说错,但严谨而言,则是一个叫付成励的公民杀了一个叫程春明的公民。同样可以肯定的是,法院在审理与判决中,也绝对不会考虑“学生杀老师”这样一个因素。

    “弑师”之称,可能缘自媒体报道的随意,却也不经意间暴露出如下一种意识:学生与教师之间并不是平等的个人,而有上下、尊卑之别——学生是下,教师是上;学生是卑,教师是尊。固然,学生尊敬师长乃是天经地义,但这种天经地义也只限于道德伦理的范围,一进入法律层面,即无上下尊卑,学生杀老师,其性质与路人甲杀路人乙并无区别。假设被杀者是学生而凶手是教授,想必媒体报道不会称之为“诛生案”吧?

    当学生杀老师被称之曰“弑”的时候,那么又该如何看学生与老师之间争女友,如何看学生与老师之间的其他纠纷比如经济纠纷,是不是一有纠纷与冲突,在学生一方都要背负“以下犯上”之大不韪?

    对一个用词抓住不放,不免咬文嚼字之讥,却并非不必要。公民权利平等虽然早经成为常识,而由“弑师”一词,我们已真切地发现潜藏在人们意识深处的某些残余。固然,“尊师”乃人伦大礼,不可轻废,但须强调,“尊师”绝对不应是单向度的,而是相互的。其前提则是各自拥用独立、平等的人格与权利。如果没有了这个前提,则所谓尊师、爱生,必然流于病态与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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