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骨朵需要公权阳光
我国监护体系存在缺失
中国青年报:随着留守儿童、流浪儿、生活于不良家庭环境的儿童不断增多,我国的监护体系受到广泛关注。有观点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存在过分倚重亲属、公权力介入有限且消极被动、相关法规缺少可操作性等问题,您同意这种观点吗?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和运转机制是否存在缺失?
李俊(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我国才正式较系统地确立监护制度。在随后的立法中,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为主体,以《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特别法为配套,以其他规定等为补充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
这套体系现已逐步显现出落后于时代发展的一面,其缺失是客观存在的。
首先,在立法理念上,对其私法属性过于强调,而为国家权力的恰当介入预留空间较窄。《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中,只有第16条第四款稍显允许公共权力介入的立法意图。显然,立法者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认识还停留在私域化、亲属化、自治化观念中;未成年人“国家人”、“社会人”的现代身份未获确认。
其次,相关法律条款从形式到内容提纲挈领,过于抽象、笼统、简略、模糊、原则,立法技术“宜粗不宜细”的“通病”表现明显。
第三,具体内容有很多空白点,解决随时代发展而催生的若干新问题的必备制度缺漏太多。比如,可否由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非父母的其他人监护,可否领取报酬?“监护监督人”是否需要设立、如何设立?等等。
最后,部分规定缺乏操作性,执行力薄弱。比如,监护人直接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外界如何进行限制、监督、剥夺,缺少运作的指导性意见,纵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的规定,现实中却很难执行。
公权应设最后屏障救济“失爱少年”
中国青年报:有人认为,《民法通则》“在没有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和亲友意定监护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几乎形同虚设,您赞同吗?
李俊:该条款是《民法通则》唯一体现监护“公法”色彩的条款,我个人认为,该条款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监护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需要大量精力、财力,对于承担了大量社会事务的居委会、村委会而言,其现有人员、机构设置本来就不堪重负,监护这个“烫手山芋”更是他们不愿承担也难以承担的工作,该条款处于一种“有法难依”的尴尬境地中,仿佛被贴上了“此路不通”的标签。
儿童常常被比喻为花朵,其成长需要来自亲人的关爱,我们不能无视那些因种种原因而未受到“阳光”照耀的花骨朵,来自政府和社会的救济则应该成为哺育这些花骨朵的“雨露”。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法律制度,确立未成年人发展战略绝不能忽视监护制度的构建。为“失爱少年”设立最后一道法律救济屏障,意义深远。
重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在理念上逐步从私人事务向公共事务演变,让公权力逐渐渗透入未成年人监护工作,并完善形成系统的监护制度。
中国青年报:汶川大地震的悲剧为构建更完备的监护体系,提供了哪些启示?
李俊:灾难造成了大量伤亡,地震孤儿的监护问题是对社会的考验。从另一个角度看,地震让监护制度的既有问题——尤其是公共权力介入不充分的缺失——集中暴露出来。
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监护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被民间自行消化了。而地震让很多人的亲戚链条断裂,民间消解监护问题变得更难。
现行监护体系需要重大变革
中国青年报:我国现行监护法规和运行体系与客观需要相比,是采取局部完善和改良的“温和疗法”即可,还是需要采取重大改革的“休克疗法”?
李俊:青少年犯罪问题、“留守儿童”问题、“青少年网瘾”问题、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等,从不同侧面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存在的盲点,但人们往往从改变家长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限制未成年儿童不良行为等方面寻找破题路径,其实,监护制度的重构才是我们最应该选择的突破口和关键点。
我认为,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应对监护制度的体系设置实施大换血式的变革,甚至推倒重来。
中国青年报:眼下是重构的合适时机吗?
李俊:不是。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监护是与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调整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监护是家庭法的一部分,不太可能也不十分必要为监护单独立法。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正在酝酿之中,监护必将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等民法典尘埃落定时,根据新的基础给予辅助配套,才是最佳选择。这也是学界对监护理论研究已经很深入,变革呼声很高的情况下,立法层面并没有出现大的动作的重要原因。
但这并不意味着搁置监护制度的重构,民法的修订本身就应该涵括监护的内容。
“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是重要方向
中国青年报:传统观点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监护属于私而又私的家庭内部事务,而非社会事务,你赞同吗?公权力是否应该介入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李俊: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患者这些弱者而言,其权利保护需要公权力适度的介入和干预。
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不能处于没有制约的状态,须受家庭外部乃至公权力的干预与监督。要探讨的不是要不要介入,而是怎么介入。
中国青年报:您是否赞同把“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和操作的原则,以此确立监护制度的方向?
李俊:遵循“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是现代世界各国监护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我认为,该原则应该成为重建监护体系的出发点,但不应成为惟一的出发点。
该原则的最大问题在于,谁是“儿童最大利益”的判断者?父母离异,一方更有钱,另一方更有爱,孩子判给谁更符合“儿童最大利益”?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著名学者曹诗权的观点值得关注,在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之外,他还提出了父母、近亲属、国家三位一体的职责原则、男女平等和父母共同监护原则、家庭自治和国家全程干预、监督原则以及积极的社会救助原则,强调多个原则的彼此协调和相互补充。
构建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门经费的新体系
中国青年报:我国的监护工作,有很多部门齐抓共管,你对此有何评价?
李俊:“婆婆”越多,并不必然等同于事情办得越好。民政、共青团、妇联甚至社会力量都参与,职责划分却并不具体,就可能滋生关注度高的案例都来管,而更多的时候会产生“踢皮球”的现象,从而导致管理的疏漏,形成“你能管,我能管,反而大家都不管”的局面。
中国青年报:如何才能建立更完善、更有效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
李俊:我个人认为,其核心是“三专”,即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门经费。
在某一个党政系统如民政系统,设置专门办理监护事务的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监护事务进行强有力的监管,科学配备编制,可能比多头管理更有效率。
建议将孤儿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性机构纳入监护工作范畴,以此作为国家监护的大本营,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拓展这些机构的服务边界比另起炉灶更可行。
关键是专门经费的落实。公权一旦介入,必然有运行成本,财政应在这方面进行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
应明确监护可获得报酬
中国青年报:您对重构监护制度还有哪些具体的建议?
李俊:从总体结构上,要把父母的监护与其他人的监护区别开来。
对于父母而言,监护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长权”,更是一种责任和法定义务,应受监督。
相关的规定宜细不宜粗。今年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这方面就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监护人应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等。
父母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比如,儿童做广告的收入、获得的压岁钱等,在一定额度以上,父母不得在未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
对于非父母监护而言,首先要确立监护可以取得报酬的理念。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引入社区监护、委托监护。
同时,建立监护监督、惩戒制度,完善监护的设立、变更、撤销、恢复制度,也是立法者要考虑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