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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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应该在舆论面前“说得清”

谢昱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21    [打印] [关闭]
    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在网上发帖举报鄂尔多斯市征地问题,因此两度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区抓捕,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吴再次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面对记者“为何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维持了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加刑判决”时,参与合议过吴案的鄂尔多斯市刑事庭副庭长刘银福称:这个没法说,吴如果不服判决,可以走法律程序。(《京华时报》4月20日)

    重审判决书中,没有对吴保全新的指控罪名和证据。没有新的证据,原有“事实不清”的法官判断,是如何消除的?没有新增犯罪事实,刑罚为何加重了?就是没学过法律,也会对这样的判决提出疑问。

    然而,当事法院的负责人却对舆论的质疑采取了回避态度。也许,这位负责人有他的难处──有些事情,不是他能决定的;有些话,不是他能说的。但如真像他说的那样,对法院判决的不满和质疑只有上法院说,有些人的问题就永远得不到解决。比如,吴保全两次不服都走法律程序,结果他得到了公正吗?如果他继续走下去,又会是什么结果?如果公民要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只能在法律程序上兜圈子,而法院却无需就公众的质疑进行解释,判决无需接受公众的检验,那判决的公正性又靠什么保证?

    判决由法官独立做出,但是,判决的公正性,却必须接受公众的检验,由公众来评价。法院判决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但法院判决要得到好执行,还必须依赖于判决的公正性。公众对判决的公正性认可,决定着法院的权威,决定着法院自身的价值,也从根本上决定着判决的执行效果。

    事实上,公众质疑和舆论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途径。首先,公众的意见可对司法审判起到提示和校正作用。其次,法官不可避免的人性弱点,如个人偏好、自私、贪婪,可能导致枉法裁判、司法专横,这对司法公正是极大的伤害。公众意见、舆论监督一方面可以对司法腐败形成扼制,也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改正错误,通过自我校正,做出公正的裁决。

    实践证明,很多冤案、错案的纠正,正是得益于公众的参与和舆论的监督。比如孙志刚案、刘涌案。而法院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回答公众的问题,解除公众的疑惑,才能在社会互动中,达成司法机关和民众认识上的一致,让判决服众。如果说,对道理上说不过、公众广泛质疑的案件,当事机关可以不解释,可以蒙混过关,那么,法院势必就会我行我素,恣意妄为,而司法公正,也就会越来越失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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