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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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草案未对外商设置新壁垒

邮政企业须向用户明确提示给据邮件的赔偿责任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21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崔丽)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是一致的,不存在对外商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不会影响在华的外商投资快递企业现有经营业务的发展。

    在邮政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不符,设置了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将影响外国快递公司在华的经营和投资。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准入,是以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和条件为前提的。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就快递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作了明确规定,即承诺对外开放快递服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依据我国1986年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国务院1995年6月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经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但私人信函除外”的规定,我国的信件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

    该负责人强调,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可以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邮政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不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继续从事上述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在我国依法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此外,针对高校外地学生较多的情况,邮政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应在高等院校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为高校师生提供及时有效的邮政服务。而针对邮件损失的赔付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对邮件损失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应在其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予以载明。

    据草案规定,保价邮件按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邮件按所收取资费的3倍赔偿;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邮政企业不得限制其赔偿责任。

    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邮政营业网点减少,给群众使用邮政服务带来很大不便;还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居民楼,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接收邮件的信报箱,使住房迟迟不能通邮。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城镇居民楼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拟征收的邮政营业场所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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