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听证会 说明官员任免理由
前不久,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未通过提请查敏女士任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议案,在媒体上引发热议。有人认为,人大对于未通过查敏女士的任命应当说明理由。我认为,这是打错了靶子,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由代议机构对官员任免进行秘密投票,是一种政治惯例,并不需要说明什么理由。要求说明理由就将选举当作考核,而不是代表自身意志的体现,而且还可能产生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
真正负有“说明理由”义务的,倒是提请人大审议任免官员的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因为,从民主政治角度出发,无论是代表与委员,要对一名官员进行任命或者免职,就必须对被提请的官员基本情况有所了解,以判断其是否称职,是否具有任命或者免职的理由。代表与委员选举官员不需要理由,而官员要竞争某一职位,却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来说服选民与代表。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大的议事规则的修改可谓抓住了根本,而且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进步。因为,原有的规则只是规定“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而修正案草案则增加了对提请免职的议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我认为,人大议事规则修正案还可以再向前进一步,那就是,在必要时,人大不仅可以要求“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而且,还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要求被任免的人员到会回答询问。这是因为,对于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涉及一些具体的事件,不但书面介绍不能说明问题,就是有关负责人到场也不能说明问题。有些事情必须由被任免的人员亲自到场,回答代表、委员的询问,让代表、委员有一个直观的印象,从而使得任免过程更加阳光、透明和民主。对于被提请免职的人员来说,召开听证会更有利于保障他们的权利,可能他们对于提请机关的免职议案并不赞同,但这些往往不会在提请的议案中反映。如果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来听取提请机关和被提请免职的人员本人的意见,兼听则明,就能防范提请的领导利用权力打击报复被提请免职人员的现象,让议案的表决结果更能服众。
在一些西方国家,总统提请参议院任免内阁成员或者法官,参议院往往要对其进行听证,这种听证甚至是面对公众和媒体的,一切都在阳光之下。这减少了那些不合格的官员被通过任命的几率,使得官员的选举、任命置于监督之下,更加体现民主。这种对官员任免前进行听证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如果人大对于官员的任免都能做到及时听证,代表、委员能经常对任免人员进行质询,而整个过程又是面对社会公开,公民可以旁听,而媒体可以公开报道。那么,“暗箱操作”将大大减少,不合格官员上台的几率也会更小,这对于推进民主政治将功德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