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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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冤不找法院算不算法官的悲哀

杨于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24    [打印] [关闭]
    最近,《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被乌鲁木齐一家物业公司“封杀”,报社在致读者的公开信中表示,“必须用自己合理合法的行为来恢复公正”。听起来法律意识挺强,而实际上他们并未诉诸法律,没到法院讨还公道,而是实行自救,将真相与是非诉诸公论。

    舆论在热烈探讨“为什么谁都敢封杀媒体”。有媒体总结,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报纸发行渠道的顺畅;也无新闻法来保证媒体不被恶意封杀。问题又被归结为“无法可依”,归结为法制不健全。但报纸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真的就未获现有法律的保护吗?可能报社并不想诉诸法律,它像普通百姓一样,不知道法院水有多深,觉得其中有太多的不确定性。

    从近期的一系列新闻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并非人们心目中“恢复公正”的一个好选择:上海白领王帅被老家河南灵宝警方非法拘押,按理他可以向法院“告官”,维护其公民权利,但他没有。在其他类似案件中,个别法院受公权力驱使,给公民安上莫须有的罪名,从而成为世人唾弃的对象。

    众目睽睽下的表现,让法院造就了自身的刻板印象,一步步滑入社会生活的边缘。自然,法院是一个被动的机构,如果人们不找法院,法院也没法子。但人们有冤不找法院,这算不算法院的悲哀?一种职业身份轻微到如此地步,执业者该不该为此而感到羞辱?

    有人习惯性认为,法治是西方舶来品,其牢固确立有一个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大误解,其实中国有自己的法律传统,自然那是一个封建法律传统,但官府以行政、司法合一的形式向老百姓提供司法救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至少西汉初就在各级官署门口置一鼓一钟,百姓击鼓鸣冤,官员必须升堂。虽有“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之毁,但又有“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民谚。看传统戏剧可以发现,中国人一直把“恢复公正”的希望寄托在公堂上。

    今天,法院有时被人忘却,这不是西式法治尚未在中国生根,而是一个古老本土传统的中断。法院,从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官署独立出来,按照我们的古老传统,本应专意接待民众“击鼓鸣冤”。独立意味着专业化,法官本应获得一种专业人格,在“恢复公正”上有更高追求,做得更好。

    对于这种现实,有人归咎于司法不独立。但凡事只怪体制,从业者不作个人检讨,也有悖情理。法官,既不是政客,也不是痞子,他们应当是一类专业工作者。他们必须有职业理想,遵循自己的职业伦理。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下一番“修身”的功夫,养成让人信任的职业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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