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5日
星期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4-25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在5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就草案提出修改意见,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说,起草草案的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同时,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草案共57条,为了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草案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可控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三是规定餐饮服务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为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实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标准规划的制定等工作的负责部门。

    草案对食品安全法中较为原则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在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等情况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二是细化了召回食品的处理制度,草案规定,对于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